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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系列解讀之一

2016年11月22日11:1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編者按:

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根本遵循。本報從即日起陸續刊發《條例》系列解讀文章,敬請關注。

“當一把手以后沒有制約了,沒有人管你……”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裡,原武鋼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的剖析發人深省。

曾經謙遜低調的工作狂,在成為一把手之后,漸漸變成了容不下反對聲音的一言堂主,進而走上不受監督的貪腐之路,這樣的經歷並非鄧崎琳獨有。一位因貪腐身陷囹圄的原縣委書記就曾“抱怨”,從名義上講,對縣委書記的監督有多種,而實際上隻有一種,那就是“靠不住”的自我監督。

一把手也好,普通黨員干部也罷,黨組織選任干部,體現了黨的信任、人民群眾的重托,但信任決不能代替監督。這是無數案例給出的前車之鑒,亦是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重要邏輯起點。

解決黨自身存在的問題,根本要靠強化黨內監督。新修訂的《條例》,圍繞黨內監督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搭建體系,旨在從制度上保証黨員干部權力行使受到黨和人民監督。可以說,既是對歷史經驗和實踐經驗的傳承吸收,又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加強黨內監督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一貫要求,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探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強化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積累了豐富而寶貴的經驗——

制定出台八項規定,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則、嚴格執行,引領全黨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以上率下,中央政治局帶頭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黨性分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加強內部監督。

提出管黨治黨是最根本的政治責任,推動各級黨組織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深化紀檢體制改革,推進巡視和派駐全覆蓋,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

……

成績面前,黨中央始終保持清醒認識,明確提出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等具體要求。這些內容充分體現在新修訂的《條例》裡。

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無論是以周永康、薄熙來、郭伯雄、徐才厚、令計劃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為代表的大案要案,還是“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等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無不暴露出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從制度層面補齊短板、扎緊籠子,成為管黨治黨所必須。

“形勢發展需要對原有《條例》進行修訂,通過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把黨內監督嚴起來、實起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注意到,修訂《條例》重點解決了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晰、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等問題,讓“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從理念走向實踐。

如其所言,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首先體現在原則和態度上。《條例》開宗明義,明確提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將監督的對象確定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傳遞出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和不受監督的黨員的強烈信號。

黨的領導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起監督責任。《條例》要求各級黨組織“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努力做到“有權必要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從思想認識層面捋順了信任與監督的邏輯關系。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制度籠子是關鍵。《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存在的薄弱環節,明確了不同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規定了巡視巡察、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搭建了完善的黨內監督體系,尤其是強調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突出黨委的主體責任,以及突出對領導機關和“關鍵少數”的監督,可謂抓住了根本、抓住了要害。

“需要說明的是,信任不是不要監督,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領導干部從接受權力那一刻起,就肩負著重托和責任,就經受著組織的培養和考驗。修訂《條例》、加強黨內監督,就是要用監督體現信任,用嚴管體現厚愛。”楊偉東告訴記者。

徒有“良法”,不足以“善治”。如何有效地執行《條例》,尤其是在選人用人、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上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是擺在各級黨組織面前的重大考驗。對於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而言,履職過程中同樣要做到“信任不能代替監督”。(記者 瞿芃)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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