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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內法規漸成體系 反腐制度“籠子”越扎越緊

2016年11月06日14:2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11月6日電  (記者 馬德林)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日前落下帷幕,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簡稱《准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簡稱《條例》)也已全文向社會公布。

至此,中共黨內法規已經形成了由《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共同構成的一整套體系。

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認為,六中全會通過兩項新的黨內法規,標志著中共反腐敗斗爭進入常態化。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的第十二部分明確提出“建設廉潔政治,堅決反對腐敗,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務。”《准則》在黨員堅定理想信念,加強規范黨內生活及加強權力監督、黨內監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要求。張希賢指出,《准則》的上述規定,意味著反腐敗工作成為需要常抓不懈的常態化工作。

反腐常態化,意味著過去四年大規模的“反腐風暴”基本過去。但張希賢也強調,中共對腐敗零容忍的基本方略不會改變,仍然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對腐敗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黨內法規形成體系的同時,黨內監督體系也建立起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構建起一套完整的黨內監督體系,即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

此外,黨內監督同黨外監督的關系進一步理順。《條例》明確提出“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針,要求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証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同時還規范了黨組織和國家機關在監督工作中如何進行工作銜接等具體內容,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在機制化上更加完善。

張希賢認為,六中全會之后,黨內法規和黨內監督分別構成體系,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更加緊密,“這幾個要素相結合,確保反腐敗從治標、治本兩方面綜合發揮作用。”

注重問題導向也是此次兩部新黨內法規的共同特點。《准則》和《條例》中的許多規定針對實際問題發力,制度“籠子”正越扎越緊。

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苗慶旺指出,《條例》在總結前一階段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很多“實招”。例如,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要求由來已久,但是過去抽查核實比例偏低。而在《條例》中則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又如,《條例》明確提出,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苗慶旺說。

《准則》的第十一部分專門論述“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中央政策研究室黨建局局長田培炎指出,不受約束的權力很容易導致腐敗,過去大量腐敗現象的發生要求必須扎緊制度的“籠子”。“《准則》強調對權力的監督,體現出鮮明的問題導向。”他說。

張希賢認為,《准則》和《條例》完善了反腐敗的制度建設,將對黨員的教育和監督相結合,形成了強大的黨建合力。他表示,兩項法規隻要能夠嚴格執行,對反腐敗在制度化、法治化方面的增強將是“前所未有的”。

(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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