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粉
2016年10月19日07:54 來源:北京日報
新聞背景
進入10月,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雙雙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二人因此成為我國第一批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前官員。
打擊貪腐和慎殺原則平衡
自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將近一年以來,“終身監禁”的特殊執行方式才被司法實踐適用,足以說明該刑罰執行方式適用的慎重程度。
受賄億元為什麼判處死緩后終身監禁,而不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嚴格控制死刑”、“少殺慎殺”是當前國際社會的主流聲音,這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是對生命權的尊重。尤其對非暴力犯罪盡可能限制死刑的政策,成為我國近年來刑事立法一直堅持的原則。從司法實踐來看,近年來因貪腐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極少,絕大多數均被判處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但是,我國的刑罰執行體系中,所有非立即執行死刑罪犯,在實際服刑過程中都能夠得到減刑甚至假釋,如果病重還有可能出獄保外就醫。一個巨額受賄的死緩罪犯如果改造積極,經過正當程序減刑在獄中最低服刑15年就可以出獄回歸社會。
怎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貪腐犯罪,又能順應“少殺慎殺”的原則?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從刑罰執行方式的角度,對貪污受賄犯罪進行了修改,解決了上述矛盾。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383條貪污受賄罪進行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是300萬元,並且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貪污受賄犯罪需要滿足:“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四個特點。
如果腐敗分子“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是不必“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而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乍一看,有了上述行為可以免死了,但是解釋又規定:這些應被判處死刑卻有從寬情節的貪腐罪犯在被判處死緩后,必須“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於重特大貪腐犯罪分子來說,雖然逃過一死,但終生都不再擁有自由,“終身監禁”符合了“少殺慎殺”原則,而且有力震懾了貪官,它的出現成為了法治反腐的重要利器。
能否暫予監外執行?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五部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等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適用於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一旦監管機構對罪犯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后,罪犯就可以出獄在家人照顧下治療或生活。該刑罰執行方式本是依據人道主義而對罪犯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一種保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被個別監管人員用來尋租,成為與服刑罪犯相互勾結而徇私的機會。
對於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來說,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就能得出結論。該法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被判終身監禁的罪犯,由於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所以終身不能減刑為有期徒刑,即便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這兩種情形,因為無法減為有期徒刑,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而終身不得暫予監外執行。終身監禁的罪犯除非服刑期間懷孕(那基本是不可能的),的確是要把“牢底坐穿”了。
終身監禁的刑罰是一種完全剝奪了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而且罪犯沒有任何機會獲得出獄,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立即執行,奉勸有貪念的官員:“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從此自由是路人。”
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中關於新法舊法之間的銜接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適用他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但如果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則依然適用舊法。最終主要還是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對“從舊兼從輕”原則進行了明確,特別巨大的貪腐犯罪行為在新法實施前發生的,如果應被判處死刑的,可以使用新法判處其死緩后終身監禁﹔如果適用舊法就可以判處其死緩從而能夠滿足‘罰當其罪’的,就判處其死緩。
“終身監禁”的規定是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而到目前為止,很多正在審理的貪腐案件事實均發生在2015年之前。如白恩培的大部分犯罪事實都發生在2000年至2013年,如果按照“從舊原則”應該沒有“終身監禁”的處罰。那麼,白恩培受賄2.4億元在舊法中能不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從以往判例來看,2002年至2012年十年期間,貪腐數額最高的官員是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2011年因受賄貪污達1.98億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年就被執行死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貪腐數額是量刑的主要參考,白恩培等適用舊法很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白恩培等就可以免於一死,但要被終身監禁。
(作者單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延伸閱讀
被判處終身監禁患病怎麼辦
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如果有嚴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怎麼辦?目前,我國監獄一般都建有監獄醫院或者醫務室,配備必要的專業醫務人員及醫療設施,對於那些專門關押老弱病殘罪犯的監獄,比如北京延慶監獄,監獄內的醫療機構比較全面,基本能保障罪犯常見疾病的藥物提供及護理。
另外,直轄市(省)都配備了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至少按照二級綜合醫院基本標准設置,有的監獄醫院和社會醫院還建立了醫療協作關系,對於患有特殊重大疾病需要專業治療的,監獄還可以為罪犯聘請社會醫院的醫生、專家,到監獄內進行診斷、治療﹔罪犯病情復雜嚴重需要到專門醫院檢查治療的,在嚴格審批程序並確保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由監獄民警押解罪犯到社會醫院臨時救治並及時押回監獄。而對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其實在監獄中反而能得到健康罪犯的有效護理,並由此完成健康罪犯的勞動改造積分。罪犯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服刑期間是能夠依法得到保障的,這也是我國刑罰執行體系中比較有特色的地方,實現了懲罰與改造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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