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反腐倡廉

終身監禁: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嚴懲

2016年10月18日07:5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終身監禁: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嚴懲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終身監禁制度首次被寫入我國刑法法典

●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

●10月9日,白恩培因受賄罪成為我國終身監禁第一人﹔7天后,10月17日,魏鵬遠被判死緩並決定終身監禁

記者根據權威資料梳理發現,國慶過后,各地司法機關集中起訴、審判一批“大老虎”,掀起一輪“定刑”小高潮:10月9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被判死緩並決定終身監禁﹔10月1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申維辰被判處無期徒刑﹔10月13日,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譚力被判無期徒刑﹔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被判處無期徒刑﹔10月17日,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也被判死緩並決定終身監禁。其中,白恩培、魏鵬遠被判死緩並決定終身監禁案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來,法院作出終身監禁判決的兩名巨貪,引起各類媒體關注。

罪刑相適應

按照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從本可判處死刑的巨貪開始嘗試終身監禁,是積極而穩妥的選擇。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針對貪污受賄犯罪,增設了終身監禁的規定。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並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魏鵬遠成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終身監禁的兩名貪官,再次釋放出中央依法從嚴懲處腐敗的信號。”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告訴記者。

那麼,終身監禁在我國刑法體系中究竟處於何種地位呢?黃京平認為,從無期徒刑的角度看,終身監禁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期徒刑”﹔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角度看,終身監禁是替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沒有故意犯罪等新出現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因此,終身監禁是在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之間的中間刑,但其應屬於無期徒刑的特殊種類刑罰。

他分析說,因貪污賄賂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有可能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不再享有減刑和假釋的機會,這無疑體現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趨勢下,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終身監禁是盡量不折損法律威懾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從依法本可判處死刑的巨貪開始嘗試終身監禁,是積極而穩妥的選擇,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大體現。終身監禁刑罰還利於更好地避免錯判的發生以及給國家、被告人帶來的損失。

黃京平同時提出,“終身監禁”不太可能成為巨貪標配。他認為,終身監禁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終身監禁具有嚴厲懲治腐敗和嚴格控制死刑這兩方面的政策功效,只是在極其個別的情況下才會適用。

法治化走向

終身監禁,豐富了懲治腐敗行為的法律手段,讓懲治更為精准和完備,給貪官帶來強大的威懾力。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白恩培此次成為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貪官,具有特殊的反腐意義。這說明,中國反腐敗正走向法治化,運用法治力量對貪官進行審判,捍衛司法的正義。終身監禁的運用,彌補了直接死刑過重而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豐富了懲治腐敗行為的手段,讓懲治更為精准和完備,有利於編織起更為完整的反腐網絡,給貪官帶來強大的威懾力。

庄德水認為,一段時間裡,一些貪官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再以身體不適和需要治病為由,借助減刑、假釋等方式規避懲處。這種“潛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響了反腐的公信力,給社會公眾造成了錯覺,似乎以為罪大惡極的貪官都不會真正“入籠”。終身監禁的運用,消除了社會公眾的疑慮,既是對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的強力承諾,也是對未來中國反腐走向的一種政治肯定,決不會停止反腐步伐。終身監禁司法嚴肅性,讓貪官“牢底坐穿”,不給貪官留下規避懲處的操作空間。與此同時,要看到,終身監禁只是一種懲治手段,不能替代其他綜合性的反腐措施,我們要看到這種手段運用的必要性,也要看到這種手段本身的局限性,認真研究之,合理運用之。

“在司法上,終身監禁的運用具有多重條件,適用於判處死緩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如果達不到死緩標准,犯罪影響也不重大,則不適用終身監禁。終身監禁的運用要綜合考慮腐敗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從近幾年審判可以看出,被判處死緩的貪官已越來越少,慎用死刑已成為一個常態。貪官被判處終身監禁決不會是個例,我們將會看到一些罪大惡極且影響惡劣的貪官受到終身監禁。”庄德水對記者說。

庄德水分析說,中國傳統社會存在“殺貪官”的觀念,不嚴懲貪官,不足體現民心民意。死刑政策的運用要體現政治智慧,減少死刑,代之處以終身監禁,完全符合國際司法趨勢,體現中國反腐的國際化,不僅不會降低反腐力度,反而會彰顯中國政府的反腐態度。更重要的是,反腐力度有多大,反腐態度有多堅決,不能簡單地以多少貪官被判處死刑為標准,而應該從全局性角度加以衡量,看社會公眾的反腐滿意度、政治生態的革新程度等。

自由刑嚴懲

隨著人們對自由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追求自由的願望越來越強烈,終身監禁這類自由刑會產生越來越大的震懾力

“毋庸置疑,白培恩、魏鵬遠成為被判終身監禁的貪官,標志著我國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和打擊方式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

杜治洲表示,如果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終身監禁,從制度上堵住了貪官被判死緩之后以各種方式逃避懲罰的漏洞,那麼對白培恩等人的判決則從事實上開啟了這一過程。它預示著未來貪腐重罪將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嚴厲懲處。在當前高壓反腐態勢和反腐法治化的雙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會成為巨貪的標配。

他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死緩與無期徒刑之間沒有很大的差異,都可以減為有期徒刑,但是死緩與死刑立即執行可謂天壤之別,是“生”與“死”的不同。終身監禁的設立,彌補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鴻溝。可以說,過去個別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的貪官提前出獄的個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官員的貪欲:大膽撈吧,即便被抓了也就坐幾年牢,或者弄個保外就醫還可以輕鬆享受贓款贓物。終身監禁的實行斷了貪官的這種念想。新刑法採用了“數額+情節”的立法模式,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貪官可以適用終身監禁。這將產生兩個方面的震懾:一是貪官再不敢肆無忌憚大貪,在數量上會有所顧忌﹔二是貪官會懾於情節對判決結果的影響,在侵害弱勢群體利益等方面情節嚴重的腐敗行為,會有所收斂。

杜治洲特別強調說,死刑的減少不會導致反腐力度的弱化。隨著人們對自由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追求和保護自由的願望越來越強烈,終身監禁這類自由刑會產生越來越大的震懾力。死刑通常適用於一些搶劫、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腐敗犯罪因不對人的生命產生直接的威脅,減少適用死刑也有其內在邏輯。更為重要的是,腐敗問題不是單單依靠重刑就能解決的,從制度上減少腐敗的機會才是治本之策。在預防腐敗的功底打好以后,懲治腐敗的關鍵是懲治腐敗的廣度。換句話說,腐敗受到懲罰的概率是關鍵。中國香港的刑法中沒有死刑,但貪腐得到懲治的概率很高,可以說是“伸手必被捉”,正是這造就了香港的高廉潔度美譽。

威懾力不減

終身監禁,能持續加大反腐敗力度,標本兼治的反腐敗策略下巨貪養成的空間不斷被壓縮。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金程分析認為,導致白恩培、魏鵬遠領刑的主要事實主要集中在其涉案金額巨大。所以,今后如果再有動輒貪腐過億元甚至數億元的“巨貪”,很有可能再次出現“終身監禁,並且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方式判決。當然,涉案金額並非唯一量刑要素。

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金道銘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認定金道銘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23億余元,而白恩培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4億余元,但涉案金額的差別並非決定兩案判決結果不同的唯一因素。白恩培的司法判決中顯示,除受賄罪以外,白恩培還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院綜合考慮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但“主動交待、認罪悔罪”,最終判處其死緩並按“終身監禁”執行。兩案對比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終身監禁”使用非常慎重,刑法修正案施行近一年后才出現首例判例。

劉金程告訴記者,近年來針對貪污賄賂罪直接判處死刑的案例正在減少,一方面是國家慎用死刑,特別是針對隻導致經濟損失,並未對社會造成更嚴重危害的犯罪分子慎用死刑﹔另一方面黨和政府持續加大反腐敗力度,標本兼治的反腐敗策略下巨貪養成的空間不斷被壓縮。黨的紀檢監察機關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問責“四種形態”,要求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隻能是極極少數。

針對一部分人對減少死刑可能弱化治腐力度的疑問,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向記者表示,減少死刑立即執行並不意味著弱化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刑,堵住了巨貪“越獄”之路。“終身監禁”入刑,相當於“特別死緩”,跟暴力性犯罪“限制減刑”性質相同,也能對貪腐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從另一個角度看,部分被判處死緩的貪腐官員,雖然有可能“免死”,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但沒有減刑、假釋的機會,會終身服刑。

宋偉認為,十八大以來,腐敗被發現的比例明顯升高,因此起到了強有力的威懾作用。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終身監禁”這個重要法條被激活后,腐敗分子“不收手、不收斂”的態勢將得到有力遏制。

(責編:李源、高雷)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