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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反腐敗斗爭的實踐特征

吳建雄

2016年09月19日08:42    來源:學習時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始終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開了反腐新局面,開創了反腐新境界,具有四個方面的實踐特征:高壓反腐,威懾常在﹔依法反腐,標本兼治﹔科學反腐,持續長效﹔徹底反腐,永在路上。

提煉出有學理性的新理論,概括出有規律性的新實踐,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用這一要求審視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敗斗爭,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做了全新謀劃,對於反腐敗戰略重心做了全新部署,對反腐敗工作結構做了全新調整,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開了反腐新局面,開創了反腐新境界,具有四個方面的實踐特征。

特征之一:高壓反腐,威懾常在

空前的反腐力度極大地清除了腐敗存量,為遏制腐敗增量創造了條件。“猛藥去疴、重典治亂”“刮骨療毒、壯士斷腕”,強烈地顯示了黨中央堅決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橫下一條心”“保持高壓態勢不放鬆”,則鮮明表達了黨中央保持政治定力,持之以恆糾正“四風”、正風肅紀的堅決態度。

全面的反腐肅貪打破了選擇性執法、封閉性執法的反腐困局。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方針,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克服和防止人為性執法和選擇性執法。不管是軍隊、機關、國企等領域,還是紀委監察機關,反腐的觸角延伸到國家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充分體現了反腐無禁區、全覆蓋、無例外。

高壓反腐氛圍使反腐的紀律和法律之劍威懾常在。如巡視工作按照“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的要求,實現了“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同時,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人民監督,通過互聯網、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和其他傳統宣傳形式及時將反腐信息傳達給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將腐敗問題和有關情況提供給職能部門,基本形成需求與訴求的良性互動,從而形成“伸手必捉”的社會氛圍。

特征之二:依法反腐,標本兼治

程序正義是基礎。通過改進執紀執法辦案的評價標准,完善執紀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強化違反規范執紀執法行為的懲戒等措施,確保查辦腐敗案件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完善查辦腐敗違紀違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機制,轉變調查、偵查、審判理念,遵循調查,偵查工作規律,准確把握立案條件。明晰違紀調查與司法偵查法律邊界,健全執紀執法銜接機制,對涉及的違法問題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構建紀檢監察與職務犯罪偵查各司其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依法反腐運行機制。

實體公正是核心。實體公正強調紀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隻要觸犯了紀律法律,都要受到紀律法律追究和懲處。做到查辦貪污賄賂與查辦瀆職犯罪並重,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領導干部中的要案與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並重,查辦受賄案件與行賄案件並重,查辦貪賄數額大的案件與貪賄數額較小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案件並重。

執法效能是關鍵。提高反腐敗執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敗非刑罰懲治和刑罰懲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初核初查能力,在加強初查工作上下功夫,為立案調查、立案偵查工作啟動打下堅實基礎。增強詢問、訊問能力,做足准備工作,注重法理情並用,注重教育感化,力爭在有限時間內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獲取証據。增強運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証能力,積極研發調查、偵查信息平台軟件,加快偵查信息、執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詢機制建設。增強反腐敗國際合作能力,通過開展“天網”行動推進國際追逃追贓工作,2015年歸案人數和追贓數額均創歷史新高。

制度建設是保障。十八大以來,在強力“打虎拍蠅”的同時,先后加強了四個方面的制度建設:著力健全黨內監督制度,著手修訂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突出重點、針對時弊﹔著力健全選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強領導干部監督和管理,敦促領導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辦事﹔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審批流程,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著力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搞好對國企的巡視,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管。

特征之三:科學反腐,持續長效

反腐敗部署的科學性。面對盤根錯節的利益鏈條和錯綜復雜的利益調整,黨中央通過充分論証,制定了目標明確、計劃周延、程序科學、方法得當的頂層設計方案。黨中央下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是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反腐敗總的工作原則。當前,需堅持反腐敗機制的改革創新,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需落實兩個責任、推動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現派駐巡視全覆蓋。在反腐敗斗爭中,司法機關通過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的配合協作,發揮司法對反腐敗的保障和打擊作用。

反腐敗工作的協同性。反腐執紀執法需有機地融入改革發展的決策和執行環節。反腐職能部門需做好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參謀,認真履行協助黨委政府組織協調反腐敗的工作職責,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和匯報反腐敗斗爭重大情況。堅持反腐倡廉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考慮,重大改革措施與廉政風險防控同步實施,加強紀律建設與完善法規制度同步進行。堅持把執紀執法作為服務大局的基本途徑,查辦涉及企業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准確把握辦案時機,講求辦案策略,加強與主管部門溝通,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

反腐敗力量的民主性。法治的要義是規范權力、保障權利。依法反腐必須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深化民主黨派依據憲法、法律參政議政的民主監督和社會團體及群眾監督,尊重人民群眾在反腐敗中的主體地位,健全民意收集、研究與轉化機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控告、申訴、舉報,及時發現和解決執紀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特征之四:徹底反腐,永在路上

強化不敢腐的威懾力。構建不敢腐的機制,就是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對出現的“四風”問題抓早、抓小,強化執紀問責監督。對決策、執行和監督權建立制約機制,用制度管住重點人、盯緊重點事、抓住重點問題,提高問題發現的精准度。加強巡查巡視工作,發現各級各地存在的突出問題,始終把落實“兩個責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巡查巡視的重要內容,使巡視工作利劍常舉,威懾常在。

強化不能腐的防范力。形成“不能腐”的有效機制,就是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構決策科學、嚴格執行、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制度體系,使權力運行受到法律和制度制約,使腐敗分子難以實施腐敗行為,保証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為人民謀利益。在制度上設定權力運行的程序,優化權力結構,對各種權力以精簡、高效、統一原則適度分解,使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在統一的基礎上保持相互制約。合理分解一把手、重點崗位、上一層級的權力配置,嚴密設定權限范圍、權力界限,控制權力自由裁量幅度、規范權力運行方式。建立反腐敗舉報、反饋和防控制度,推進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開制度。使權力始終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運行。

強化不想腐的自律力。通過對黨員干部進行持續不斷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為規范教育,使他們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嚴於律己、一塵不染、兩袖清風,永葆共產黨人的本色。一個黨員干部,對黨的奮斗目標將信將疑,對黨的宗旨陽奉陰違,就不可能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想和為共產主義奮斗終生的遠大抱負,在各種糖衣炮彈的誘惑面前也不可能固守人民公仆的底線。要使黨員干部養成不想腐的自制力,就要黨員干部堅守“永不動搖信仰”的執著信念,保持講政治的定力,講黨性的品格,自覺遵守黨章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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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黨紀處分對黨員各有什麼影響?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到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准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摘自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責編:常雪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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