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31日17:1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針對在黨的十八大以后,干部群眾反映的一些國家工作人員仍以禮尚往來為名大肆收受禮金行違紀違法之實的問題,吉林省紀委成立課題組,圍繞治理收受禮金問題進行研究,深入分析了全省收受禮金問題的典型案例,訪談了有關案件主辦人和基層干部群眾,側重從健全法規制度角度提出了治理收受禮金問題的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問題的現狀和特點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其從事公務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慶賀、慰問、祝福等名義贈送的現金、有價証券和購物憑証等。梳理訪談干部群眾情況,結合有關案件數據,對收受禮金問題現狀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收受禮金問題存量較大,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員較少。干部群眾反映,社會各階層的人普遍有過收禮或者送禮的經歷,特別是掌握資金、項目、審批、人事、採購等重要權力的領導干部很多都存在收受禮金問題,只是在程度輕重和金額大小上有所不同。由於收受禮金行為多數是一對一進行,舉報線索少,調查難度大,相對來說受到紀律處分的干部少之又少。受到查處的主要集中於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上,並且多數受到較輕處分。
查處力度逐年加大,收受禮金現象明顯減少。以吉林省為例,黨的十八大以后查處的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禮金饋贈的案件數和處分人數均同比大幅上升。在從嚴治黨高壓態勢下,多數同志認為,收受禮金的現象雖未絕跡但已大幅減少,收斂收手的趨勢明顯。
從案例和走訪情況看,收受禮金問題呈現出以下特點:
禮金功能具有期權性,一些人追求感情投資、圖謀預期回報。從許多案例看,禮金數額遠遠超出正常禮尚往來范疇,雖然是以禮金名義送出,實際帶有行賄意圖,但由於送禮時沒有請托謀利事項,難以確定為行賄行為。
禮金流向具有聚集性,自下而上趨向要害崗位、集於重要部門。並且,絕大多數收送行為是利用春節、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或者出國、喬遷、生日、住院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機會進行。
禮金來源具有雙重性,私款習以為常、公款屢見不鮮。在100個收受禮金典型案例中,用私款送禮的佔大多數,隻有7%是用公款送禮。課題組認為,公款送禮的真實比例應該更高。特別是在訪談中,一些知情者反映,當前公款送禮的數量很大,特別是傳統節日期間下級看望上級所送禮金禮品、官員之間走訪慰問贈送的購物卡,絕大多數來自公款。
禮金收受具有持續性,時間跨度長、累積金額巨大。從查處的腐敗案件看,領導干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大多是從收受禮金禮品開始的。有的領導干部在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斂不收手,反映出其收受禮金已經形成習慣,不被查處不能停止。一個地方或單位收受禮金問題長期得不到糾正,必然造成清廉自守的干部遭受排擠、投機鑽營的干部受到重用,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效應,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
治理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問題的建議
在全面把握當前收受禮金問題的現狀、特點后,課題組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健全有關法規制度並抓好執行,同時做好移風易俗的工作,有效預防和治理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問題。
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確保不同紀律規定對收送禮金行為的處分協調一致
依據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規定,抓好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按照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四類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四類人員掌握重要的公共權力,是規制收受禮金行為的目標群體。而黨紀處分條例隻能約束黨組織和黨員,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則不受其約束。因此,需要按照新《條例》中關於收受禮金處分規定的精神,及時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國家工作人員主體全覆蓋,並使相關條款之間保持協調一致、有效銜接。
科學確定收送禮金行為處分的量紀標准,兼顧紀律規定的穩定性和操作性
新《條例》按照收送禮金的情節較輕、較重、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分檔次,同時規定接受或贈送他人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也要區別不同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在執行時,尤其要注意兩個問題,避免出現各地把握標准不一、處理畸輕畸重的情況。一是如何區分情節較輕、較重和嚴重﹔二是如何認定正常禮尚往來的標准。
考慮到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收入差距較大,認定情節輕重和是否屬於禮尚往來的禮金額度也應有所不同。因此,建議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來制定具體認定標准,確保制度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比如,就衡量收送禮金情節較輕、較重、嚴重三個檔次來說,既要對收送禮金的金額作出合理區分,同時也要考慮是否具有索要禮金,用公款向他人贈送禮金等惡劣情形,綜合作出判斷。
建立登記上繳制度,規范處置所收受禮金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贈送的無法拒收的禮金、或者收受禮金高於正常禮尚往來標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部門進行實名登記和申報,並由該部門統一定期將收繳的禮金上繳國庫。建立登記上繳制度,一方面可以讓國家工作人員對無法拒收禮金的處置有了正規渠道,防止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另一方面,通過詳細登記收受禮金的相關信息,可以防止有過上交禮金經歷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接受調查時,將未上交的禮金指認為已上交的禮金從而推卸責任,避免登記上繳制度成為違紀者逃避懲罰的掩體。
堅決查處違規收送禮金行為,保証紀律處分剛性執行
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后。有了處分收送禮金的法規制度,就要堅決抓好落實,維護法規制度的權威性,發揮其震懾警示作用。破法者必先破紀。零容忍查處違規收送禮金行為,有利於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這既是對黨負責,也是對干部負責。
多措並舉推動移風易俗,努力根治收送禮金陋習
根治收送禮金陋習,必須改變舊習俗。而改變舊習俗,沒有零容忍的懲處不行,但僅靠懲處同樣不行,必須多措並舉、綜合施策。首先,要從鐵腕查處黨員干部違規收送禮金行為入手,通過嚴抓嚴管在廣大黨員干部中樹立起拒絕收送禮金的新風正氣。其次,要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倡導和營造社會交往的新風尚,引導鼓勵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加強監督舉報,及時曝光違規操辦和收送禮金行為,不斷鞏固和擴大治理收送禮金工作成果,最終形成社會新風尚。(吉林省紀委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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