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5日09:4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7月12日,備受矚目的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街道非法拆除房屋致人死亡責任事故,有了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
在這起事故的處理決定中,不僅直接責任人被立案偵查,而且包括岳麓區委書記、區長、區紀委書記等在內的區領導也被追責,分別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岳麓區委、區政府也被責成作出深刻檢討,並在全市通報。
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問責可謂推動責任落實的“撒手锏”。而在實際操作中,“怎麼問”則是個中關鍵,也是“問好責”的重要支撐。新近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在第七條分別規定了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
根據這一條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3種,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其中,誡勉包括談話誡勉和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據《條例》起草組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些問責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是對現有規定中問責方式的規范,體現了務實管用、簡便易行的立法精神。
2015年11月,因多名市級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湖南省臨湘市委書記黃俊鈞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調離工作崗位。
2016年5月,因濮水河、馬頰河河水污染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河南省濮陽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責令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環保局主要負責同志在新聞媒體上向全市人民公開道歉。
……
翻看以往的問責案例,細心者不難發現,各地問責方式五花八門、標准不一。
據統計,在現有與問責有關的100多部黨內法規制度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零散的規定導致問責隨意性大、尺度不一等一系列問題,影響了問責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這就迫切需要推動問責方式的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表示,《條例》的出台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有助於提高問責的執行性和精准度,推動責任更好地落到實處。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仔細研讀相關條款會發現,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行政問責、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並未出現在《條例》之中。
對此,《條例》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黨內問責的基礎性法規,《條例》突出黨紀特色,通篇黨言黨語、紀言紀語,不套用法言法語,對行政問責已有事項不再重復規定,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已有明確規定和程序的,也不再重復規定。
“這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的題中應有之義,再次體現了黨中央在管黨治黨方面的理念創新。”馬懷德說。
遵循“堅持依規治黨、實現紀法分開”的制定原則,不論是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還是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都呈現由輕到重的“懲戒階梯”式分布。
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汪洋表示,這體現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問責原則,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有異曲同工之妙,彰顯了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的精神,是對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最大愛護。
當然,紀嚴於法、紀法分開,絕不意味著在問責方面,紀律和法律將完全割裂開來。
馬懷德告訴記者,如被問責對象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規定辦理。
除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外,《條例》第三條還對“依規依紀、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依規依紀開展問責﹔實事求是,是黨一貫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汪洋表示,黨的問責工作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牢牢把握這一原則,是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採取什麼問責方式就採取什麼問責方式,做到寬嚴適度,避免畸輕畸重。(記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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