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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答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確定處分影響期?

2016年05月23日08:2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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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因此,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對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作出上述修訂后,實踐中對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應如何准確確定,存在不同認識和看法。具體地,如果被審查人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33條第2款的規定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給予被審查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影響期是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的一年,還是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的一年半?對此,在討論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問題屬於程序問題,對程序問題不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而應當按照“從新”的原則辦理。且認為如果此問題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辦理,實踐中將出現有的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為一年,有的為一年半的情況,不利於處分決定的執行落實。因此,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其影響期均應按一年半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33條第2款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在確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時,如果該違紀行為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認定,其處理也應依據該條例,況且處理還涉及受處分人的職級晉升、工資調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實質影響。因此,此種情況應依照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33條第2款規定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辦理,即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

我們經研究,原則贊成上述第二種意見。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經合並處理后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后,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考慮到依據上述不同情況和原則辦理,今后對被審查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就可能出現有的影響期為一年,有的影響期為一年半。為確保准確確定處分影響期和處分決定執行到位,建議在處分決定書中明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具體就是在處分決定中明確表述為“本處分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響期為一年或者一年半)”。(鐘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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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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