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浣 張紅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華區檢察院去年共立案查處發生在轄區城中村拆遷改造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6件6人,均為賄賂類案件,6名被告人均為直接或通過中間人索賄受賄。該院分析發現,此類案件的發案原因主要有三個。
土地利潤豐厚成為誘發職務犯罪的客觀原因。據相關數據統計,在被征地土地收益的分配過程中,從土地的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開發商獲取。開發商為了確保取得土地的開發權、使用權,並能及時辦理各種審批手續,多對掌管審批權限和管理權限的負責人以及待改造土地的相關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和村集體工作人員行賄。近年來,由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及房屋價格不斷上漲,拆遷補償的價格越來越高。僅以土地補償為例,法律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而土地被征用進入二級市場的價值是根據市場來確定的,但即使按照規定的最高額給予補償,轉讓、拍賣的價值也遠遠高於征用費用,兩者之間存在的巨大利潤空間為滋生職務犯罪提供了土壤。
被查處的村基層組織人員素質偏低。村基層組織人員手中握有人、財、物等實權,有的特權思想突出,奉行“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信條。有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認為侵吞土地征用補償款屬於一般違紀行為,身處最基層,群眾不了解,上級不掌握,犯了事最多不干了,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還有的則認為自己從事土地管理工作很辛苦,用土地補償費報銷個人費用等行為是應該的。特別是在極易出問題的關鍵崗位,有的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全程負責征地拆遷清點工作,管理卻完全沒有跟上。
機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到位。在實際操作中,征地拆遷工作設有拆遷小組,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許多環節如丈量填表等均需共同簽字確認,相互監督。但實踐中一人代簽的情況屢見不鮮。管理部門有的在審批程序上走形式,放任不規范的操作。公示等外部監督本是必經程序,但也多流於形式,張貼地點、張貼期限等均無統一規定,加之基層群眾參政意識不高、維權意識不強,也使得這一監督環節的作用難以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