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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違規在自己轄區從業,領導干部能聽之任之嗎?

2016年05月09日16:5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子女違規在自己轄區從業,領導干部能聽之任之嗎?

  【條例原文】第九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模擬案例】姜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共黨員。其子姜小某在國外獲得法律碩士學位后回國,到該市某律所工作。此后數年,他利用得天獨厚的優勢尋找案源、疏通關系,事業搞得風生水起。其間,有律師向姜某反映,希望他能夠糾正其子的行為,但姜某對此置之不理。

  現實中,考慮到自己的父母是黨員領導干部,一些人違規在他們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而他們的父母出於對子女的關愛,大多聽之任之、不管不問。殊不知,父母的此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鑒於配偶、子女等親屬在領導干部管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存在干擾領導干部公正執行公務的風險,黨和國家出台相關規定,對這種行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浙江省杭州市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朱春根表示,依據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如果黨員領導干部發現配偶、子女等親屬違反有關規定,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應當予以糾正。如果不糾正,就要受到相應處理。

  朱春根介紹,2011年2月,最高法出台《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其中明確要求,人民法院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本案中,姜某身為人民法院院長,其子姜小某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姜某應當進行糾正,如拒不糾正並且不服從組織調整,則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朱春根表示,愛護家庭、關心親友是人之常情,但關愛什麼,怎麼關愛值得黨員領導干部認真思考和嚴肅對待。黨員領導干部作為“關鍵少數”,一定要嚴格教育、約束配偶、子女等親屬,既做到自己清正廉潔,又確保他們立得正、行得直。(記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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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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