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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發布: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04月18日13:36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發布: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同時指出,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指出,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為了更准確的適用死刑,《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隻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這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解釋》同時依法規定,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裴顯鼎還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解釋》對於終身監禁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了明確: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二是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並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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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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