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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基層“雁過拔毛”式腐敗需關注的幾個問題

2016年04月04日10:0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問題一:村級組織管理薄弱

目前,村級組織存在一些不適應管理和發展需要的問題,出現“上面不好管,下面管不了”的困境。從查處的案件看,村干部“雁過拔毛”式腐敗問題易發多發。一方面,鄉鎮的領導、指導作用難以發揮,另一方面,群眾的監督作用難以落實。這些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法規制度建設還比較滯后,比如村委會組織法等規定太原則,對應該採取什麼方式、方法競選,怎樣保障村民權利,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何落實等等,缺乏明確規定。

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嚴格基層黨員發展程序,避免農村發展黨員受到家族、派系控制。二是進一步明確村支部和村委會的權責關系。最重要的是確認村支部和村委會之間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確保黨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三是把好村支部書記選拔任用關。堅持以黨性第一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擇村黨支部書記。鄉鎮黨委應主動指導村支部書記的工作,幫助村支部書記在村裡樹立黨組織的權威。四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選民資格的認定、村民代表選舉時間和方式、候選人條件等問題,確保選出來的村委會主任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

問題二:管黨治黨責任懸空

一些基層單位反腐“紋絲不動”,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一是主體不清,一些基層黨委仍然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看作紀委的事,混淆主體責任與監督責任的關系,大多隻追求經濟發展,不把黨風廉政建設當回事。二是措施不多,隻停留在口頭上或紙面上,缺乏符合實際的硬招實招。三是由於部分地方的紀檢體制改革仍在推進之中,紀檢機關在擔當責任、履行“四種形態”上仍存在不敢為、不善為等問題,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四是追責不嚴,存在逃避追責或追責起不到“傷筋動骨”的震懾作用等問題。

對策建議:

關鍵還在於責任追究,以追責倒逼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到實處。一方面,堅持“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負有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更要嚴肅追責。責任追究要做到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經濟處罰“三管齊下”。另一方面,縣鄉黨委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扛起主體責任,領導並切實支持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上級紀委要堅持問題導向,督促縣鄉黨委落實主體責任。這其中的重要內容就是把責任具體化,圍繞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追究、考核運用等提出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在具體執行中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壓力傳導到位。

問題三:紀法銜接仍需加強

從紀律層面看,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單純的紀律處分越往基層威懾力越小,一些村干部對受紀律處分不在乎,認為即使開除黨籍了,還可以重新入黨。倒是免職、調離等組織處理方式對基層干部更管用。二是存在“兩非”對象監管“空白”的問題,按照現行規定,非黨員的村委會、居委會干部不是黨紀檢查和行政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對他們無權管轄。

從法律層面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代征、代繳稅款”、“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等七項行政管理工作時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貪污受賄等行為由檢察機關查辦。在村(居)民自治中將集體資金據為己有的行為,則不歸檢察機關管轄,而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負責查辦。但現實中公安機關的工作重點在刑事和治安案件,導致此類案件實際上查辦得少。

對策建議:

一是搞好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有效銜接,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建議同時給予免職、調離等組織處理,增強黨規黨紀在基層的實施效果,真正把紀律挺起來。二是做好“紀”與“法”的銜接,防止出現“空檔”,不能讓“蠅頭小利”式腐敗行為逍遙在“法”“紀”之外。三是加強教育、引導,不斷增強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和工作人員的黨性意識、組織觀念,促使其模范遵守黨紀國法。

問題四:惠民資金監管乏力

加強對惠民資金的監管對治理基層“雁過拔毛”式腐敗至關重要,但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惠民資金涉及種類繁多,比如社保資金、糧食補貼、農機補貼、畜牧補貼、生產救災資金等,且分散在發改、財政、計生、水利、農業、教育等不同部門,政策標准不一。二是職能部門普遍重下撥、輕監管,目前各類專項惠民資金主要掌握在政府的各個部門,各部門在資金下撥后存在對資金的有效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不重視的問題,給少數基層干部提供了“拔毛”的機會。三是惠民政策宣傳難以到位,由於受行政成本、交通不便、通訊不暢等限制,惠民政策難以做到家喻戶曉,再加上少數鄉鎮干部想打歪主意,也不願多宣傳,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難以保障。

對策建議:

解決惠民資金監管難的問題,關鍵是深化改革、強化資金撥付單位的監管責任。一是嚴格落實惠民資金下撥單位一把手負責制,明確發放單位的一把手是資金撥付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對下撥資金監管不力或者串通下級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促使資金撥付單位切實擔負起監督檢查資金發放和落實的職責,真正做到誰調查、誰簽字,誰審核、誰監督,誰撥付、誰負責。二是改革各部門分割財政資金、“各自為政”下撥資金的體制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統籌考慮農村和社區建設問題,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建立統一發放平台,統一公開發放標准、發放數額、發放結果,避免惠民資金下撥的碎片化、無序化以及暗箱操作,確保資金足額、安全發放到位。三是加大宣傳力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發揮好群眾監督的作用。四是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凡是敢向扶貧資金伸手的就決不客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鐘紀安)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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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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