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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紀律審查 做好紀法銜接(上)

——對違紀且違法、涉嫌犯罪黨員紀律審查的工作探析

齊英武

2016年03月09日10:3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規范紀律審查 做好紀法銜接(上)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以黨章為遵循,對現階段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在遵守紀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的要求。

其中,新《條例》解決了以往紀檢機關在執紀過程中紀法不分的問題,對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不再重復規定。這就要求紀檢機關開展紀律審查時,對於違紀同時違法、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一般在查清違紀事實后做出黨紀處理,而要將涉嫌犯罪的部分移交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處理。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紀檢機關對違紀行為人實行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行為不再審查受理、不再進行紀律審查了呢?

應當看到,新《條例》雖將與《刑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相關條款在分則部分刪除,但是對涉嫌犯罪及違法行為等問題在總則部分用單獨一章進行了規制,即設定了紀法銜接條款。規范實施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對於堅持加大紀律審查案件力度、依紀依規紀律審查,促進紀律審查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對此,正如中央紀委有關領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所指出:“刪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規定的條款,絕不是說今后對這些刑法等都規定了的行為,黨紀就不再過問了,仍然要管,而且黨紀要管的范圍更寬,實際上也更嚴了。”

1 依紀依法對黨員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紀律審查

在新《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中,明確規定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這就要求紀檢機關在以紀律審查案件時,援引依據既包括黨內法規,也包括國家法律法規。

同時,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就是說,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案件時,如果違紀行為人除了有違紀行為外,還有違法、涉嫌犯罪問題,那麼,應當先行對其違法、涉嫌犯罪構成追究黨紀責任的予以認定,給予黨紀處分,然后將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條款表明,對違法、涉嫌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同樣是紀檢機關的職責。新《條例》刪除相關刑法已有規定的條款,絕不是說今后對這些行為不再評價、不再過問,而是涉及違法、涉嫌犯罪的要快速認定是否構成追究黨紀責任,在黨紀范圍內作出處分決定,並將涉嫌犯罪的問題移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其實是范圍更寬也更嚴了。

2 規范實施對違法、涉嫌犯罪黨員的紀律審查

新《條例》第四章專門設立對違法犯罪黨員紀律處分的規定,即設立了紀法銜接條款。

在當前的紀律審查中,一些人也持有這樣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僅審查處理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的違紀案件,對違法及涉嫌犯罪問題紀委不再辦理,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在審查處理上述六類違紀案件的同時,還應對黨員違法及涉嫌犯罪的問題進行依紀依法的實體認定、程序履行。

對此,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新《條例》在第四章設立紀法銜接條款,對違法及涉嫌犯罪的問題給出了具體規定,就是對總則部分相關規定的具體化落實。因此,對違法及涉嫌犯罪的問題,紀檢機關應依新《黨紀處分條例》建構不同的路徑進行審查處理:

一是違紀行為與刑事違法不涉嫌犯罪行為、其他違法行為分別認定合並處理,給予黨紀處分。

要審查處理黨員刑事違法不涉嫌犯罪、其他違法行為的問題,依紀依法追究黨紀責任,紀檢人員就必須厘清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行為、違紀行為的各自屬性。因為,犯罪行為危害性要大於違紀行為,犯罪必然構成違紀,而違紀卻不是必然就構成犯罪。

新《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黨紀重處分﹔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黨紀處分﹔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因此,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違紀案件時,除了審查處理行為人違反六大紀律的違紀行為之外,同時應對行為人刑事違法但不涉嫌犯罪行為、其他違法行為,依紀依法分別審查認定合並處理,給予黨紀處分,做到實體認定公正,程序履行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涉嫌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四要件的規定,符合我國司法及相關國家機關關於犯罪構成界定量化標准底線的行為。而刑事違法不涉嫌犯罪,不達我國司法及相關國家機關關於犯罪構成界定量化標准底線的行為,同樣需要紀檢機關審查並認定其違紀行為之后給予黨紀處分。如,沒有達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立案標准“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等規定的貪污賄賂行為,就屬於紀檢機關直接審查處理的范疇。其他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行為,也屬於紀檢機關直接審查處理的范疇。

二是違紀行為與涉嫌犯罪行為分別認定事實合並處理,給予黨紀處分。

新《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黨紀重處分。

從該條文主旨可知,發現上述行為的過程是紀律審查過程,同樣是也是審核証據、認定事實的過程。所以,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過程中如發現黨員有涉嫌犯罪的問題,應依紀依法對涉嫌犯罪問題進行審查,涉嫌犯罪的違紀行為給予黨紀重處分,最終將違紀行為與涉嫌犯罪違紀行為合並處理,給予黨紀處分。

就當前紀檢機關紀律審查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在紀律審查過程中發現黨員有涉嫌犯罪的線索,現有証據又不能認定涉嫌犯罪,如果繼續調取相關証據,可能會延長審查案件時限的時候,就需要紀檢機關運用快查快結的方式進行紀律審查,將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就違紀事實給予黨員紀律處分。

需要強調的,發現涉嫌犯罪問題與發現涉嫌犯罪的線索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發現涉嫌犯罪問題是指已經審查掌握有相關証據,隻有這種情況才能依據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而發現涉嫌犯罪線索,是並不代表相關証據已經到位,此時是不能給予黨紀處分的。

需要說明的,在當前的執紀中,確實存在著幾種動態處分結論空間,需要執紀人員准確把握。

其一,如果紀檢機關紀律審查終結,作出給予留黨察看以下的處分決定,並將行為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此時,行為人涉嫌犯罪問題有關國家機關存在多元結論(包括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等)。上述三種司法結論在最終合並處理時,就存在不同的黨紀處分結果,如果與之前紀檢機關已經給予的處分不同,紀檢機關必須重新下發處分決定。

其二,如果紀檢機關將行為人違紀事實審查終結,違紀事實部分給予黨紀輕處分,認定涉嫌犯罪部分給予重處分,合並處理給予黨紀重處分,然后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但是,有關國家機關對該黨員涉嫌犯罪的問題給予否定性評價。至此,也會出現紀檢機關結論與有關國家機關結論非一致性的問題。

其三,紀檢機關紀律審查違紀案件終結后,將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為了將違紀事實部分與涉嫌犯罪問題一並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隻能等待有關國家機關作出終結性結論后,才能最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致使違紀案件審查時限存在不確定性。

對於以上執紀中存在著動態處分結論的問題,筆者認為,紀檢機關應當依據新《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紀行為與涉嫌犯罪行為分別認定事實合並處理,給予黨紀處分。同時,紀律審查人員必須不斷提升業務素質,在紀律審查案件時要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而不能忽視了案件質量而一味追求快查快結,要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縮短時間,快查快結、快進快出,盡量避免作出與有關國家機關非一致性結論的問題。

(作者齊英武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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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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