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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確執行《條例》必須做好紀法銜接

艾軍

2016年03月02日11:0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准確執行《條例》必須做好紀法銜接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突出“紀法分開”,分則將違紀行為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類,取消了與相關法律重復的貪污賄賂、經濟秩序、財經紀律、瀆職行為等類別,實現了《條例》“紀律成色”質的飛躍。《條例》總則第四章專門“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進行了規范,強化紀法聯系,有助於黨紀國法相互促進。貫徹落實《條例》,必須進一步厘清紀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切實做好紀法銜接。

正確認識紀法關系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國家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調整著全體公民和法人相互之間的關系。黨紀與國法內涵、外延都不一樣,兩者既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紀要遵從法。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條例》第三條明確要求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開展,黨的紀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紀律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則性、禁止性規范,不能要求黨員實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不能侵入法律的規范事項,如涉及犯罪和刑罰、國家機構及其組織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等《立法法》規定的十項法律保留事項。

紀要嚴於法。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這是由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的。黨是肩負神聖使命的政治組織,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必須接受更加嚴格的紀律約束。《條例》對黨員提出了比公民更嚴格的要求。比如,對普通公民而言,家庭房產、股票、基金以及個人婚姻等情況屬於個人隱私,但對黨員領導干部而言則有如實向黨組織報告的義務。《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紀要先於法。紀律紅線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線失守的預警信號﹔法律底線被踐踏,紀律紅線必然蕩然無存。紀先於法,一方面體現在紀法制定上,黨的政策、主張和要求可以適時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法律,一些暫時不適合在國家層面實施的要求可以在黨內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后上升為法律,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規范﹔另一方面落實在紀法執行上,紀律要求抓早抓小,有苗頭就提醒,有問題就糾正,有違紀就查處,從小毛病抓起,在小問題上就嚴起來,把“病毒”和“虫害”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小錯釀成大禍。

著力解決存在問題

《條例》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在內容上實現了“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但在《條例》施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要解決好紀管不管法的認識問題。有人認為,《條例》“紀法分開”隻管違紀問題,不管違法行為了。這其實是對《條例》“紀法分開”的一種誤讀,忽視了《條例》的“紀法銜接”。《條例》總則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出規定,明確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條例》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表明《條例》不僅要管違法問題,而且管的范圍更寬,管得更嚴了。

要解決好紀怎麼管法的依據問題。《條例》將原先與法律重合的內容進行了刪減,使部分行為比如原有的違反財經紀律類行為在分則中找不到對應的依據,造成執行的困惑。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找到行為違反的具體的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該行為違法的法律依據﹔進行紀律審查時,必須審查“6+1”即黨的“六大紀律”加上違反國家法律行為,夯實該行為違紀的實體依據﹔給予黨紀處分時,必須依照《條例》第四章,分別按照違反刑法涉嫌犯罪、雖不涉罪但應追究黨紀責任、其他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處分,規范該行為的紀律處分依據。

要解決好由誰來管的主體問題。國家法律體系龐雜,數量繁多,執法主體各不相同。《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的,黨組織必須對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這表明,違反刑法應由司法機關認定,違反其他法律和規章制度應由相關執行主體認定。比如賭博、賣淫嫖娼等應由公安機關認定,違法排污應由環保部門認定等。黨委、紀委等黨組織可以對此作進一步核實,既突出執法主體的職能,又體現出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再監督。

建立完善銜接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這為進一步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供了正確的理論指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紀法銜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建立紀法銜接相關制度,形成完善的體系機制,才能實現紀法相互促進的效果。

建立完善信息獲取機制。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不斷加大,熟人社會原有的信息渠道逐漸被堵塞。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時對行為主體的部分信息比如是否是黨員、監察對象等並不掌握,為法紀之間的信息交流帶來了阻礙。建立完善信息獲取機制,應進一步擴大執紀執法過程中行為主體身份信息的內容,保証與執法執紀相關的信息不被遺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優勢,將個人基本信息全部錄入相關權威平台比如身份証信息平台等,實現個人相關信息“一証通”、“一鍵查詢”,實現執紀執法信息共享,分級授權,實時更新,保証信息的真實性、即時性和完整性。

建立完善紀法移送機制。《條例》第四章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相關條款對紀法之間相互移送作出規定。要樹立正確的執紀執法政績觀,法律的歸法律,紀律的緊紀律,實現全移、早移、真移。進一步細化上述具體規定,明確紀法移送的條件、內容、時限、程序、責任及文書等內容,確保移送的規范化、程序化、常態化。發揮反腐敗案件協調機制的作用,定期研究、解決移送中存在的問題,保証紀法銜接的暢通。

建立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紀法銜接責任追究力度,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工作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對在紀法銜接工作中該移送的不移送、不及時移送的違紀行為,要綜合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手段,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作者艾軍系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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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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