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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懺悔:貪財是我犯罪的動因

2016年03月01日08:20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貪財是我犯罪的動因

  ●懺悔人:蔣志林

  ●原任職務:重慶市渝北區農業委員會主任

  ●涉案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4年11月6日,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犯罪事實:蔣志林在任重慶市渝北區洛磧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郝某某等人在工程建設等方面提供關照,收受他人感謝費51萬元。

  2014年2月28日組織找我談了話。開始,我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所犯的罪行閃爍其詞,總是用客觀的東西來加以掩飾,避重就輕談問題。辦案的同志一而再、再而三地開導我,用法律用事實說服我,我才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作為一名黨員,主政一方,在移民搬遷這樣重大的歷史工程面前,背離黨的宗旨,忘記黨的培養、教育,背離組織的重托,忘記人民的期待,搞以權謀私、錢權交易,是何等的不應該!我現在深深地感到我錯了,我願意接受組織的審查、司法的審判。

  我深深地悔恨自己,為什麼當初不加強自己的黨性修養,為什麼不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為什麼不提升自己的道德情操。總結起來,我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以下方面:

  貪財是我犯罪的動因。在誘惑面前,我沒有守住自己的底線,追求金錢成了我工作生活中的目的。之后,利用職權,為他人,同時也為自己撈取好處費。在貪婪面前,其他都是借口。我總是為收錢找理由,為所作罪行辯解。一切的一切,不過是內心貪欲作祟。

  廉政意識不強是我犯罪的根本原因。盡管組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作了很多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但我總把它當耳邊風吹過,聽領導講了就過了,之后仍然我行我素,更談不上去主動學習、從嚴要求,甚至有時還認為廉潔從政的規定和要求是工作和收取好處的阻礙,以致鑄成如今的大錯。真后悔!可惜悔之晚矣!

  法律觀念不強是我犯罪的直接原因。雖然骨子裡並未想過要去犯罪,但因為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分清罪與非罪的界線,認為在合理的情況下撈撈錢沒有什麼,終究因自己的淺薄,觸犯了法律,弄得身敗名裂,這是自己咎由自取。如果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我一定會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交友不慎是我犯罪的導火線。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為一名黨委書記,我忘了自己的職責和身份,識人不清,交友不慎,聽多了灌輸而來的甜言蜜語,失去了防線,失去了黨性原則和做人的道德。今天思之,以前那些狐朋狗友的話我居然會聽、會信,真的不可思議。

  鳥之將亡,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到了今天,我真悔恨自己為什麼走上這條不歸路。我真的想以死相謝,不知道下半生該如何過下去,如今犯下的罪,該怎樣來挽救?我真心地感到悔過、悔過、再悔過,這才是我心靈的安慰,這才是我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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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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