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原副州長彭輝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彭輝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記者了解到,彭輝低價出售商場和低價轉讓國有股份,給國有資產造成了7000多萬元的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7月,麻栗坡縣政府決定建設“大王岩廣場”和“紫金廣場”兩個公益性市政工程,建設單位為麻栗坡縣建設局。政府決定在兩個廣場地下興建商場,將地下商場賣給承建方用於抵扣相應的工程款項。2007年底至2008年初,時任麻栗坡縣縣長的彭輝在廣場項目籌備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和省、州人民政府關於“使用國有資金的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筑市場依法公開招標,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規避招標”的規定,擅自以招商引資的名義規避招標,將兩個項目直接交由饒某某、陳某某挂靠的文山某公司承建,並個人決定將建設兩個廣場的付款方式由承建單位全額墊資建設改為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特別是擅自決定以明顯低於經有關部門討論決定的底價的價格將兩個廣場的地下商場出售給饒某某、陳某某,造成公共財產嚴重損失。經雲南匯通司法鑒定所評估鑒定,“大王岩廣場”“紫金廣場”地下商場在交易過程中建設單位合計損失計617.501萬元。
2009年間,時任中共麻栗坡縣縣委書記的彭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國有資產處置的規定,未對轉讓的國有資產公開“招拍挂”,未報經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未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擅自決定將麻栗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的麻栗坡某鎢業有限責任公司10%股權中的49%的份額以5317萬元的價格協議轉讓給雲南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麻栗坡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麻栗坡某有限責任公司、廣南縣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麻栗坡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經雲南匯通司法鑒定所評估鑒定:麻栗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的麻栗坡某鎢業有限責任公司10%股權中的49%的股權在評估基准日2009年4月30日的價值為11,928.22萬元,彭輝違規低價協議轉讓國有股權的行為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計6611.22萬元。
法院認為,彭輝無視法律、法規濫用職權,擅自決定低價出售地下商場,低價轉讓國有股份,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合計722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結束后,被告人彭輝表示不服該判決,將上訴。(新華社昆明2月24日電 記者王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