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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實:實踐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2016年02月03日13:44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實踐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強調,要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各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加強黨內監督指明了方向。我們要認真學習、抓好落實,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切實做到把紀律挺在前面。

准確把握“四種形態”精神實質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時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即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隻能是極極少數。這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既是當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監督執紀問責的基本遵循,也是對各級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

“四種形態”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好同志”淪為“階下囚”往往是從犯小錯開始。打破非“好同志”即“階下囚”的困境,“四種形態”給出了答案,那就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違紀必究,破規必處,動輒則咎,體現了嚴管就是厚愛。抓早抓小,治未病、治小病,發現問題苗頭和輕微違紀行為就及時提醒和批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使黨員干部不容易犯小錯,即使犯了小錯也不至於向大錯發展﹔對程度在輕微以上的違紀行為,根據其程度和后果,分別依紀依規及時給予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或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促其及時警醒,知恥知止﹔僅將極極少數已嚴重觸犯法律的違紀者經紀律審查、黨紀追究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種形態”著眼於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黨必須著眼於全體黨員,用紀律規矩管住大多數,既面向各級領導干部,也面向普通黨員﹔既盯住腐敗行為,也看好日常表現。“四種形態”以黨的紀律為戒尺,使每一個黨組織、每一名黨員都受到紀律的約束,使管黨治黨從隻盯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四種形態”把監督執紀的底線由主要是觸犯法律前移至違反紀律,用嚴於法律的紀律和規矩衡量黨員的日常行為,發現黨員的思想和言行出現違紀苗頭就及時提醒,剛觸犯紀律而尚未觸犯法律就及時處置,體現出對黨員干部的要求更嚴了。

“四種形態”重在標本兼治。治標與治本殊途同歸,治標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提出,表明將紀律建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通過“四種形態”的實踐運用,在紀律執行上更加細化、更加嚴格,推動黨員增強紀律意識,“不敢”、“不想”做違紀的事情﹔使各單位及時發現和重視問題並促其健全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機制,鏟除各種違紀行為發生的機會和條件,使“不能腐”變成現實,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以此贏得黨心民心,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積極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當前,各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要按照中央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實踐運用好“四種形態”。

轉變監督理念。“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新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克服慣性思維,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創造性運用“四種形態”,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觸犯紀律就立即處理,切實管好本組織及其每一名黨員。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克服以法代紀的思維定勢,糾正以大案要案論英雄的政績觀,樹立“查辦大案要案是成績,抓早抓小正風肅紀更是成績”的政績觀,切實回歸黨章要求,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主業,著眼全面從嚴治黨大局,既盯住少數“爛樹”,又放眼整個“森林”,針對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運用“四種形態”從嚴治黨,實現懲處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創新思路方法。要注重抓早抓小,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要經常了解並動態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和黨員隊伍實際狀況,以紀律規矩為准繩,及時發現並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即將或剛剛踩到紀律底線的黨員及時拉回正軌。同時,督促各單位系統查找存在的紀律、作風和廉潔風險,及時運用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等科學管理理念、方法和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控風險。要強化紀律審查,注重“形態”轉化。提出“四種形態”,決不是要限制甚至放棄紀律審查,而是要求針對性質和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恰當採用不同的處置方式,實現從嚴治黨的要求。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嚴格執行“六大紀律”,對各類程度較輕的違紀行為要敢於亮劍,對“少數”、“極極少數”等幾類嚴重違紀行為要施以重拳,依紀依規嚴肅處理。要堅決防止把嚴重違法問題“大事化小”,僅做違紀處理而不移送司法機關,更不能隻“咬耳扯袖”而不查處。當然,要通過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犯錯誤的黨員及早深刻認識錯誤,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理,實現由后一種形態向前一種形態的轉化。

用紀律規矩和“四種形態”統領監督執紀工作。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線索處置環節,要以“六大紀律”為准繩,以“四種形態”為依據,按照動態清理、分類規范、突出重點、處置得當的原則,對所有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在紀律審查環節,要對照“六大紀律”確認問題,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按照“四種形態”的要求,依紀依規提出恰當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調整、輕處分、重處分等方式進行處理的意見。在執紀審理環節,要按照紀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點審理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轉變為聚焦審理違紀違規問題,審視其是否正確運用黨章黨規黨紀衡量違紀行為,以及“四種形態”的運用是否恰當。(作者系中央紀委駐國家工商總局紀檢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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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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