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紀律建設是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法規成果和實踐需要。《准則》和《條例》於1月1日起施行,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更要按照“三嚴三實”的要求,帶頭學習貫徹兩項法規,自覺做到守紀律、講規矩,積極從做守法公民向當守紀黨員邁進。
轉變的必然性。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如果沒有一支堅強、純潔的黨員隊伍,沒有比普通群眾先進的思想和行為,那麼黨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一段時期以來,在黨的組織和黨員個人中普遍存在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懈,管黨不嚴,治黨偏軟的現象,加之黨內法規混同於國家法律,黨規黨紀套用“法言法語”,對黨員的要求不是以紀律規矩為尺子,而是以法律為依據,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導致黨員的標准混同於公民,黨的先進性、純潔性淡化。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的腐敗問題觸目驚心,普通黨員中的小官巨貪發人深省。黨的十八大以來高舉反腐大旗,懲貪治腐力度明顯增強,產生了巨大震懾力,腐敗存量大幅減少,腐敗增量有所遏制,“四風”積弊漸次革除,反腐之舉深得人心。新修訂的《准則》、《條例》又為全面從嚴治黨立德立規,牢牢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這是標本兼治的重大舉措。《准則》確立高標准、《條例》守住底線。一個堅持正面導向、以德治黨、規范自律,是黨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眾的庄嚴承諾﹔一個明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黨員的行為底線,體現了對依規治黨規律認識的深化,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這兩項法規的頒布,充分彰顯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
轉變的現實性。大量案例証明,黨員違法破法,無不是從違紀破紀開始的。按照紀法分開、紀嚴於法的原則,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條例》就不再重復規定。這一修訂原則就把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理念很好地體現出來。新《條例》刪除了舊文本中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違紀和違法性質不同,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黨章規定,黨員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違紀行為,都要受到黨紀處分。為汲取過去的教訓,防止黨員干部犯錯由小到大、由違紀走向違法,“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等現象的發生,愛護黨員干部,《條例》實現了黨紀處分與國法處理的有效銜接,使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得到糾正,隻要違紀就會受到黨紀的追究,避免小錯變成大禍,這是對“嚴管就是厚愛”的最好詮釋。
轉變的可行性。紀律是黨的生命,紀律的生命重在執行。當前正是宣傳、學習和貫徹兩項法規的大好時期。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成效顯著,嚴紀律、硬作風、強監督已成為人民群眾普遍的共識和期待,過去那種舊的思維方法、行為方式、工作慣例以及潛規則都受到了極大的沖擊和改變。新頒布的兩項法規順應了黨的要求,人民的希望。黨員干部的廉潔意識、作風觀念都在向正能量方面發生著深刻變化,敬畏權力,敬畏紀律在黨員干部的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落實“兩個責任”,堅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的措施,使黨規黨紀的嚴肅性、權威性顯著增強,黨員干部遵紀守法的意識也更加自覺。新《准則》在明確要求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做到“四個必須”的基礎上,還對全體黨員提出了“四個堅持”,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四個自覺”的道德追求,體現了適用性、層級性和全面性,便於遵從。新《條例》將違紀行為整合為六類,明確列出了每一類的“負面清單”,一目了然,底線清晰,涇渭分明,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便於執行。隻要我們認真做好兩項法規的學習宣傳,做好貫徹的思想准備,落實的知識儲備,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就能夠盡快實現從做守法公民向做守紀黨員的轉變和邁進,真正引領帶頭、表率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