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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全面准確理解 嚴肅認真執行 不做違規觸紀的糊涂人

2015年11月20日08:2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全面准確理解 嚴肅認真執行 不做違規觸紀的糊涂人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各地各部門迅速掀起了學習貫徹的熱潮。為了使廣大黨員、干部更好地學習、理解、貫徹、落實這兩部黨內法規,真正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針對大家近期比較關心的一些問題,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同志接受了採訪,回答了記者有關提問。

  記者: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一直在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重要性,在《條例》當中,對此都有哪些具體體現和要求?

  張軍:我們說講紀律、守規矩,一定不要忘記講的是我們執政黨的紀律,守的是我們執政黨的規矩。《條例》分則六章共85條規定的各項紀律,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說到底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因此,修訂后的《條例》更加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一是嚴肅違紀行為歸類。對原《條例》分則規定的違紀行為進行了系統梳理,將其他章節中本屬於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內容劃到修訂后的政治紀律之中。比如,將原《條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中規定的“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行為,歸入政治紀律。二是充實和完善了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條款。針對現階段違紀問題的突出表現,在政治紀律中新增了一些違紀條款。比如: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等。三是強調嚴格遵守政治規矩。將“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作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分種類和量紀幅度。

  記者:原《條例》最突出的問題是紀法不分,相應的,紀法分開是這一次修訂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那麼,修訂之后的《條例》是如何來體現紀法分開這個原則的?

  張軍:原《條例》確實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也不能充分體現黨紀特色。修訂后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紀法分開,凡是國家法律已有的內容就不再重復規定,共刪除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比如,《刑法》中規定的投敵叛變、走私、貪污、受賄、行賄、挪用公款等條款。修訂后的《條例》對黨員的行為底線要求更加嚴格、明確。特別指出的是,刪除這些刑法已有規定的條款,絕不是說今后對這些刑法規定的行為,黨紀就不再過問了,而是仍然要管﹔而且黨紀要管的范圍更寬,實際上也更嚴了。

  按照《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凡是觸犯刑法涉嫌犯罪的黨員,都要受到黨紀的嚴厲處分﹔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也要給予紀律處分。比方說受賄500元,貪污1000元,刑法不管,但是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甚至違反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給予紀律處分。這就把黨章中黨員應當“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條例》總則的規定具體落實了。

  記者:修訂后的《條例》在執行過程中的原則是什麼,如何體現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張軍:新修訂的《條例》在總則第四條特別明確了黨紀處分工作五項原則,包括“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嚴肅正確執行黨紀,必須全面、准確把這五項原則理解、貫徹、執行到位。要切實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紀檢機構、執紀人員的教育培訓,在監督執紀工作中,始終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這五項原則,不僅規定了各級黨組織嚴肅執紀的責任,也充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執紀實踐中,並非隻要違反黨的紀律,就一律“繩之以紀”,而要按照《條例》總則中關於“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要在具體執紀過程中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打“組合拳”,從而避免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結果。對輕微違紀的行為,黨組織也要過問、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那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極少數。

  記者:兩部法規中,《准則》的內容非常簡潔,具體規定也都是原則性的,在具體實踐中應該如何執行和落實?

  張軍:法規的執行一靠自覺,二靠監督。《准則》作為黨內法規,沒有罰則,都是正面倡導、正面要求,全體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要努力身體力行,自覺做到。這從這部法規的題目“自律”也能夠看出來。《准則》的執行主要靠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的自覺、自律、自我約束去落實。(下轉第二版)(上接第一版)但是,與單純的道德規范不同,任何法規的執行都離不開有約束力的紀律和懲戒機制來督促、保障執行。《准則》也必須通過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肅的懲戒機制來保証貫徹執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兩部法規時強調,“我們把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這些手段給了大家,該用的都要堅決用起來。”實際上,《准則》的每一條正面要求,反過來看,都有懲戒、制約機制作保障,關鍵還是在執紀。比如《准則》第一條規定“堅持公私分明”、第五條“廉潔從政”、第六條“廉潔用權”的規定,如果違反,都能在《條例》的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等規定中找到處分依據。這一點我們在學習貫徹中一定要講清楚、弄明白,不做違規觸紀的糊涂人。

  貫徹執行《准則》,要堅持高標准和守底線相結合。在具體執紀中,要把《准則》與《條例》的執行結合起來,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抓早抓小,違紀必究。要結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結合巡視工作,加強對《准則》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違反《准則》要求的行為及時提醒、加以糾正,必要時輔以嚴肅查處、紀律追究。

  記者: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修訂后的《條例》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都作了哪些處分規定?

  張軍:全面從嚴治黨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証。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能不能真正落實,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當前,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兩部法規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了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這在《條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規定:一是在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或者在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處分。

  二是第一百一十四條增加了對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條增加了對黨組織不按規定作出或者執行黨紀處分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具體包括三種情形: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等等。

  各級黨組織、紀檢機構及其負責同志要深刻理解上述規定,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中不當“甩手掌櫃”,切實抓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這個“牛鼻子”,真正把擔子擔起來,種好自己的“責任田”。

  記者:兩部法規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關注,在學習貫徹過程中,有很多讀者給我們發來一些問題。我們整理了幾個有代表性的,請您幫著解讀和回答一下。比如,有讀者問: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有關超計劃生育的一些處分條款,這是不是意味著對黨員在計劃生育方面的要求鬆綁了、比原來更鬆了?

  張軍: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要“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將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若作了相應修改,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也是“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也要嚴肅執行。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考慮是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已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范遵守。《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對黨員在遵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面的鬆綁。如果黨員違法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仍然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紀律處分。

  記者:《條例》中有17處提及了“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可以這樣理解:《條例》通篇是對所有黨員的紀律要求,這17處涉及“黨員領導干部”的是對領導干部這一特定主體規定的條文?

  張軍:分則中以“黨員領導干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這一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對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

  目前,“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及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記者:《條例》第83條和第84條提到收受、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這一點也比較受關注。“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定義應該是什麼?在東部的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的不發達地區,“正常的禮尚往來”標准可能是不一樣的,對這個標准能不能作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張軍: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問題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也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確實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規定。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純屬禮尚往來,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也要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所謂“禮尚往來”,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麼樣,我也對你怎麼樣,不能隻來不往。“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記者:《條例》當中的第126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很多讀者問,“生活奢靡”和“貪圖享樂”的定義是什麼?比如說,如果有黨員或者領導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購買豪車或者名表,這樣的行為會不會受到處分?

  張軍:《條例》第126條規定了黨員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規定。其中,“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准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廣大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這些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也破壞了群眾心目中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特別指出的是,上述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行為,是指用自己的錢進行高標准或者揮霍性的消費。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下,靠誠實勞動先富裕起來的黨員、干部,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能理解,但是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准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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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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