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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副書記張軍在線解讀兩項法規熱點話題

2015年11月18日09:1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11月18日電 今天上午,中紀委副書記張軍做客中紀委網站在線訪談,以“認真學習貫徹兩項法規 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為主題,解讀黨內兩項法規。訪談全文如下: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走進這一期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在線訪談。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的重要指示,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兩項法規,使廣大黨員牢記各項廉潔自律規范和黨的紀律要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樹起來、立起來,執行到位。今天我們專門邀請到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做客演播室。張書記,歡迎您!

張軍:主持人好!各位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張書記,首先想請您給我們解讀一下,兩項法規是如何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制度保障的?

張軍:新修訂的兩項法規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深化,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更加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充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兩項法規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突出執政黨特色,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體現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以德治黨和依規治黨結合起來,是管黨治黨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兩項法規不求全求大,重在符合實際、務實管用,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現階段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廉潔自律和遵守紀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要求轉化為准則要求、紀律條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既樹立了高標准、又規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線,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主持人:下面想請您給我們具體講一講這兩項法規是如何來體現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堅持高標准和守底線相結合的?

張軍:我們知道,道德是使人向善的,是紀律嚴格執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而紀律要用來糾錯,是道德的堅強后盾和保障。有道德規范才能激發人們內在的自律,有黨紀約束才能明確行為的邊界。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歷來都講德法相依、德主刑輔。我們套用這句話,實際上就是“德主紀輔”。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我們全面從嚴治黨,必然要求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緊密結合,這個“德”就是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

《廉潔自律准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和優良傳統作風,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看得見、夠得到的高標准,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是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庄嚴承諾。《黨紀處分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相關要求具體化為六大紀律,就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兩項法規同步修訂、頒布,形象地說,就像一套組合拳,既明確崇德向善的高標准,又劃出不可觸碰的底線﹔既秉持“思想建黨”的傳統,又確立“制度治黨”的規矩,他律與自律互補、守底線與高標准兼顧、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結合,體現了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新認識,更對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行止劃定了新標准、提出了新要求。兩者一高一低、一正一反,相互配合、相互銜接也相得益彰。

我們黨是有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革命理想高於天,紀律是力量所在。對執政黨而言,紀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紀律。紀律不可能覆蓋所有領域、一切方面,隻有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才能強化黨員干部的自律意識,從根本上杜絕腐朽思想的滋生。隻有樹立高尚道德情操,嚴明黨的紀律戒尺,守住“底線”,勇攀“高標准”,從點滴做起,積小成為大成,才能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兌現黨對人民的庄嚴承諾。

主持人:張書記講得非常具體。我們也了解到,尊崇黨章、將黨章的規定具體化,是這次修訂后的兩項法規一個重要的特點。那麼在《廉潔自律准則》中有哪些具體的體現呢?

張軍: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尊崇黨章,用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以更高的標准踐行黨章的要求。這次修訂兩項法規,我們全面梳理了黨章對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要求和紀律要求,把這些要求具體化到《廉潔自律准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當中,把黨章中的有關要點突出出來,是對黨章的具體化。

《廉潔自律准則》規定的“四個必須”“八條規范”,追根溯源,在黨章中都能找到相關依據或者原則要求。比方說,“必須堅持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就源於黨章總綱規定的“黨的最高理想和最高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是四項基本原則的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章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也是黨章第二條的明確規定。再比如,“八條規范”中黨員要“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這是黨章第三條規定的所有黨員義務﹔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則是黨章第三十四條黨員領導干部必備的基本條件。

主持人:剛才您提到黨章要求的具體化,在《黨紀處分條例》當中又有哪些具體的體現?

張軍: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共3編,11章,133條,其中,這次修訂新增42條,佔全部條款近三分之一﹔有重大實質性修改57條,佔整個《條例》五分之二強。新增和這些重要修改條款,充分體現了“尊崇黨章,將黨章規定具體化”這一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總則中強調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維護黨章權威。在總則第三條中開宗明義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二是重新劃定了紀律分類。修訂中,我們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等6類,使《黨紀處分條例》的內容體現黨的紀律特色,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三是與時俱進,充實和完善了分則各章的內容。比如:根據黨章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條例》增加規定了“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的紀律處分條款﹔再比如:根據黨章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這樣一項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相應規定了“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紀律處分條款﹔還比如:根據黨章第十條關於“四個服從”要求,在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中完善了違反“四個服從”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等等。

主持人:張書記剛才給我們解讀了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在兩項法規當中具體的體現,現在我們一直都在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重要性,我想請問您,在《黨紀處分條例》當中,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兩點有什麼具體的體現和要求?

張軍:我們說講紀律、守規矩,一定要不忘講的是我們執政黨的紀律,守得是我們執政黨的規矩。《條例》分則六章共85條規定的各項紀律,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說到底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因此,修訂后《黨紀處分條例》更加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一是嚴肅違紀行為歸類。對原《黨紀處分條例》分則規定的全部違紀行為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將其他章節中本屬於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內容劃到修訂后的政治紀律之中。比如:原《條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中規定“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顯然應歸入政治紀律。二是充實和完善了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條款。主要是針對現階段違紀問題中的突出表現,在政治紀律中新增了一些違紀條款。比如:對抗組織審查,這就是對黨不忠誠﹔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等。三是更加強調要嚴格遵守政治規矩。這次明確將“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作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分種類和量紀幅度。

主持人:書記,我們也了解到,原《黨紀處分條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紀法不分,那麼相應的,紀法分開也是我們這一次修訂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想請問您修訂之后的《黨紀處分條例》是如何來體現紀法分開這個原則的?

張軍:原《黨紀處分條例》確實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這就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也不能充分體現黨紀的特色。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就不再重復規定,共刪除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比如:《刑法》中規定的投敵叛變、走私、貪污、受賄、行賄、挪用公款、私分財產,甚至販毒這樣的條款。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的行為底線要求更加嚴格、明確。我們在這裡特別要指出,刪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規定的條款,絕不是說今后對這些刑法等都規定了的行為,黨紀就不再過問了,仍然要管,而且黨紀要管的范圍更寬,實際上也更嚴了。

按照《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凡是觸犯刑法已經犯罪的黨員,都要受到黨紀的嚴厲處分﹔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也要給予紀律處分。比方說受賄500元,貪污1000元,國法不管,但是黨紀要給予處分﹔甚至違反國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給予紀律處分,這就把黨員應當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黨章中的要求,通過紀律處分條例總則的規定具體化落實了。

主持人:張書記,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在執行過程當中的原則是什麼?如何來體現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張軍: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在總則第四條特別明確了黨紀處分工作五條原則,包括“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嚴肅正確執行黨紀,必須全面、准確把這五項原則理解貫徹執行到位。要切實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紀律檢查機構、執紀人員的教育培訓,在監督、執紀工作中,始終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五項執紀工作原則,不僅規定了各級黨組織嚴肅執紀的責任,也充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執紀實踐中,並非隻要違反黨的紀律,就一律必須“繩之以紀”,而應“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這是在總則中做了明確規定的。實際也是我們形象具體指出的,要在具體執紀過程中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打“組合拳”,從而避免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結果。那些隻屬於一般、輕微違紀,這種行為也要有人問、組織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是對大多數違紀黨員所適用的處理方式,對那些嚴重違紀的重處分、降職降級的成為少數,那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極少數。

主持人:剛才您給我們介紹了《黨紀處分條例》當中一些很具體的內容。兩項法規當中,《廉潔自律准則》的內容是非常的簡潔,具體規定也是很原則,那麼在執行當中應該如何去執行和落實?

張軍:我們法規的執行從來是一靠自覺,二靠監督。《廉潔自律准則》作為黨內的法規,是沒有罰則的,都是正面的倡導,全部是正面要求,廣大領導干部、黨員要促進他們努力身體力行,去自覺做到。這從它的題目“自律”也能夠看出來,《准則》的執行更主要還是靠黨員和領導干部的自覺、自律、自我約束去落實﹔但是,任何法規的執行,包括這個《准則》,與單純的道德規范不同,離不開有約束力的紀律和懲戒機制來督促、保障執行。也就是說,《廉潔自律准則》也必須通過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肅的懲戒機制,來保証其貫徹執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審議兩項法規時強調,“我們把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這些手段給了大家,該用的都要堅決用起來。”實際上,《廉潔自律准則》的每一條正面要求,反過來看,背后都有懲戒制約機制提供保証,關鍵還是在執紀。比如《准則》第一條規定“堅持公私分明”、第五條“廉潔從政”、第六條“廉潔用權”的規定,違反了,都能在《條例》的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等具體規定中找到處分的依據。這一點我們在學習中一定要講清楚、弄明白,不做違規觸紀的糊涂人。

貫徹執行《廉潔自律准則》,要堅持高標准和守底線相結合。在具體執紀過程中,要堅持把《廉潔自律准則》與《黨紀處分條例》的執行結合起來,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抓早抓小,違紀必究。要結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結合巡視工作,加強對《廉潔自律准則》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違反《准則》要求的行為及時提醒、加以糾正,必要時應當輔以嚴肅查處、紀律追究。

主持人:剛才您提到了習近平總書記的一些具體要求,我們知道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想請您來談一談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對管黨治黨失職和瀆職行為都作了哪些處分規定?

張軍:全面從嚴治黨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証。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能不能真正落實,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當前,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方面確實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兩項法規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了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這在《條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規定:一是在《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或者在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了公開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處分。

二是增加了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如果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就要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條增加了對黨組織不按規定作出或者執行黨紀處分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具體包括這樣三種情形: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也就是不願意得罪人﹔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等等。

各級黨組織、黨的紀檢機構及其負責同志,都應該深刻理解以上規定,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中,不當“甩手掌櫃”,切實抓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這個“牛鼻子”,真正把擔子擔起來,種好自己的“責任田”。

主持人:我們知道,兩項法規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關注,我們整理了一些網友們的問題,有一些非常有代表性,在這裡想請您一並做一些解讀和回答。

首先我們注意到,在修訂之后的《黨紀處分條例》當中,刪除了有關超計劃生育的一些處分條款,我們想請您來解讀一下,這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對黨員在計劃生育方面的要求是鬆綁了,是不是要求更鬆了呢?

張軍: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在剛剛召開的黨的五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於十三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要“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將來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若做了相應修改,一對夫婦兩個孩子也是“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也要嚴肅執行。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了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我們前面講到的要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范遵守。《黨紀處分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方面的鬆綁。如果黨員違反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仍然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紀律處分。

主持人:《條例》中有17處提及了“黨員領導干部”,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條例》通篇是對所有黨員的紀律的要求,那麼,這17處寫到“黨員領導干部”的是對領導干部特定主體規定的條文?

張軍:分則中以“黨員領導干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這一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對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

目前,“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及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主持人:《條例》的第83條和第84條,提到一點也是比較受人關注的,收受、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對於這個“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定義應該是什麼?我們知道,比如說在東部的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的不發達地區,這個“正常的禮尚往來”標准可能是不一樣的,這個標准能不能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張軍: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也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確實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純屬禮尚往來,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也要視情況予以處理。這個“情況”就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所謂“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麼樣,我也對你怎麼樣,不能隻來不往。第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就要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主持人:再來看一下我們整理的網友的第四個問題,《條例》當中的第126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我們很想請您來解讀一下,“生活奢靡”和“貪圖享樂”的定義是什麼?比如說,有黨員或者領導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來購買豪車或者名表,如果有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被群眾舉報,會不會受到處分?

張軍:《條例》第126條規定了黨員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規定。其中,“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廉潔自律准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廣大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這些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也破壞了群眾心目中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這裡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行為,是指用自己的錢進行高標准或者揮霍性的消費。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下,靠誠實勞動先富裕起來的黨員、干部,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能理解,但是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准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主持人:張書記,還有最后一個問題。兩項法規頒布之后,貫徹落實是關鍵,請您談談對學習宣傳貫徹兩項法規有哪些具體要求?

張軍:立規易,執紀難。《廉潔自律准則》和《黨紀處分條例》頒布后,要在貫徹實施上下更大功夫,絕不能只是嘴上說說、紙上寫寫、牆上挂挂。

各級黨委(黨組)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按照兩項法規去抓落實。一是要堅持以黨章為遵循,堅決維護黨章權威。要通過兩項法規的貫徹實施,樹立高尚道德情操、嚴明黨紀戒尺,把兩項法規,特別是黨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二是要堅持問題導向,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放在首位。始終把講政治、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抓住這個綱,把嚴肅其他紀律帶起來。三是要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決糾正實踐中存在的紀法不分﹔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等問題。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落實抓早抓小,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標准,絕不允許突破紀律“底線”。

各級紀委(紀檢組)一定要找准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能定位,以修訂后的兩項法規作為重要依據,強化監督執紀,加大問責力度。要以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紀律保証。

黨員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踐行廉潔自律規范,自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解決好干部忠誠履職、敢於擔當的問題,不當“老好人”,敢於得罪人。要敢於較真、善於較真,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不同的手段,確保把黨規黨紀落實到位。

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做到講規矩、守紀律,知敬畏、存戒懼,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准,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在全黨逐漸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衛制度的良好風尚。

這裡我還想特別談到,兩項法規頒布后,中央主要媒體,包括“新聞聯播”“焦點訪談”都多次做了專題介紹,廣大人民群眾比以往更加了解、關注這兩項重要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監督從來是我們黨永遠立於不敗之地的力量源泉。執行好這兩部重要黨內法規,同樣離不開人民的支持、群眾的監督。身邊的黨員、干部違背了《廉潔自律准則》要求,違反了紀律處分條款,群眾嚴肅指出、給予批評,或者積極向黨組織反映,確實是對黨員干部的最大愛護,是對永遠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我們執政黨的最大支持。我們衷心歡迎來自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關注,促進我們把兩項法規嚴肅貫徹落實執行好!

主持人:非常感謝張書記的解讀。今天張書記圍繞兩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給我們做了非常深入的介紹。再一次感謝張書記今天做客我們的在線訪談,也感謝廣大網友關注我們這一期的節目,我們下一期在線訪談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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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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