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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緊盯管黨治黨失瀆職行為特別是主體責任

2015年11月11日09:4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原標題:《條例》:緊盯管黨治黨失瀆職行為特別是主體責任

  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証。黨的工作內容十分豐富,包括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構編制、對外聯絡、巡視、機關工作等。古人說:“欲知平直,則必准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保証黨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離不開嚴明的工作紀律。

  新修訂的《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屬於此次修訂新增加的一章,該章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特別是對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履行不力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全面從嚴治黨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証。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能否真正落實,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當前,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黨委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沒有把管黨治黨當作分內之事,每年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就完事大吉了﹔有的黨委和紀委不抓不管,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有的不敢擔當、不願負責,對存在的問題裝聾作啞、避重就輕,隱瞞、簡化、變通﹔有的擔心紀律審查會損害形象、影響發展,存在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的情況,等等。對於這些問題都需要下大力氣進行整治。目前,對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追究已經付諸實踐。典型案例便是今年9月,中央紀委對河南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到位的情況和責任追究的情況進行了通報。

  關於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中主要有三條修訂:一是吸收了原《條例》第十二章“失職、瀆職行為”第一百二十八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行為。二是增加了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履行不力的行為。三是增加了黨組織不按規定作出或者執行黨紀處分等行為。

  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深刻理解《條例》規定,不當“甩手掌櫃”,抓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真正把擔子擔起來,種好自己的“責任田”。一方面,要將違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行為與工作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黨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相區別,后者屬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通過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理。另一方面,要理解這個主體責任包括各級紀檢機關的監督責任,黨委書記作為落實主體責任的第一人,當然要監督黨的紀律、黨的規則的貫徹落實。對於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責任,其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 歐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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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姚茜、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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