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10月22日電 (姚茜)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具體規定了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
原文如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証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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