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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反對特權的一些做法

2015年09月28日09:35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國外反對特權的一些做法

特權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和政治現象。搞特權就是公權私用和法外用權,利用權力搞特殊化。反對特權已成為一個世界性問題,了解、研究國外反對特權的做法,有助於開闊我們的視野和思路。

一、建立嚴格的反特權、促廉政法律體系。從廉政建設的立法來看,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限權性立法,第二類是廉政規范性立法,第三類是反腐敗懲治性立法。《英國文官守則》規定:公職人員不得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個人或組織贈送的禮品、酬金和饋贈,如果出於外交禮節不便謝卻,接受禮品前應事先請示,事后禮品交公處理。《德國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原則上公務員不得兼任社會和私人性職務。隻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即授權兼職、批准兼職和自由兼職(從事文藝、藝術創作和科學研究活動等)。美國對公職人員離職和退休后從事與其職務或工作有關的商業活動,規定了1至2年的“冷卻限制期”或終身“禁止期”。芬蘭《公務刑法》明確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接受賄賂,絕對禁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謀取任何好處,否則將以受賄罪被處以罰款直至被判處徒刑。目前,許多西方國家對領導人都建立了財產公示制度,每年必須向議會或者公眾公布個人家庭財產。

二、確立詳盡的權責利規范清單。一些國家對政府官員享有的工作生活待遇有著細致的規定,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比如,韓國政府規定了總統招待外賓的規格、出訪隨行人員的數量等。德國公務員和官員們接受禮物如果超過20歐元可能會背上受賄的罪名。俄羅斯總統普京入主克裡姆林宮后簽署總統令,要求削減一半“特權車”。新加坡的公務員使用公車時,需要報告每一段路程的具體方向。公務宴請也有細致規定。公務員要報告和回避可能造成利益瓜葛的情形,個人的財務狀況也要嚴格申報,如果陷入負債或個人財務困難須如實申報,填報虛假信息是一項刑事罪名。

三、實施嚴厲的濫用權力懲戒機制。芬蘭法律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價值超過20歐元的禮品。對公務員接受金錢、珠寶、家用電器、低利息貸款、免費旅游等,都可被視為接受賄賂,甚至接受榮譽頭銜和有關部門的推薦,也可能被視為受賄。公務員如果被指控受賄罪名成立,將被立即免職。韓國行政安全部對過去十幾年間的400余名特別錄用人員進行了全面調查,其中包含7名(4人已辭職)外交部高官的子女。

四、規范透明公開的權力監督機制。透明與公開是芬蘭政府一向堅持的主要原則。芬蘭公共部門情況一律公開,接受市民和媒體監督,公共部門所有檔案對公眾開放。凡擔任公職者,每年都要報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財產狀況,任何隱瞞、謊報、轉移財產的行為都被視為有罪。在官員選拔上,芬蘭實行“透明政治”“透明行政”或透明的選官任官制度,較好地避免了賣官鬻爵現象的發生。芬蘭各政府機構都設有審查官,行政首長決策過程中如果出現疑問或失誤,審查官可以提出質疑,並進行獨立調查。德國對領導人的權力監督也十分嚴格。德國前總理施羅德的兄弟沒有工作,施羅德卻不能出面為他介紹工作。

五、倡導形成良好的廉政文化社會環境。芬蘭新進公務員,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敗”界限,即接受禮品或受請吃飯的上限是什麼。在芬蘭流傳最廣的一句話是:“公務員可以接受一杯熱啤酒或一個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險了。”新加坡民眾不仇官、不仇富,但是仇貪。他們把擔任公職卻貪污受賄的人看成社會公敵,即使坐牢也不能洗掉貪污罪名。如果因為貪污失去了工作,沒有任何企業敢雇佣。新加坡的高薪養廉制度也被認為是建立廉政文化的制度基礎,但如果沒有社會已經形成的廉政文化土壤,即使高薪也未必能養廉。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課題組 課題組成員:魏禮群、趙世洪、李沛、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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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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