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省紀委監察廳集中通報本溪、錦州、丹東等各市地查處的23起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若干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鞍山市海城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趙生讓,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丹東市公園管理處副處長凌斌,公款旅游,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營口市北海新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符英先,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本溪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院長都建國,違規決定發放福利,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本溪市平山區文廣局局長胡立友,違規用公款吃喝、購買土特產,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鋼歪頭山鐵礦黨委副書記兼礦業公司組織部部長劉桂榮,違規操辦兒子婚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其違規收受的禮金予以收繳。
本溪市溪湖區城建局副局長孫輝,公車私用,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丹東市畜牧獸醫局獸醫醫政與科教科原科長謝元凱,在 2008年秋季至2013年年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丹東市種子管理處原處長李世良,失職瀆職,於2013年3月,將從經營業戶收取的委托檢驗費用於單位辦公經費、招待費、活動及旅游費等支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丹東東港市長山鎮中心小學校長欒曉清,違反財政紀律,於2012年,同意學校採取虛報48名學生人數的方式,騙取教育經費29280元,全部用於學校日常支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丹東鳳城市紅旗鎮三義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叢雲滋,2010年以來,通過開具虛假票據等方式套取村集體資金,主要用於違規招待、濫發補助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責令退賠套取的村集體資金。
丹東寬甸滿族自治縣國土局長甸鎮國土所原工作人員袁威,於2010年將補發土地使用証的丈量、繪圖、登記等工作口頭委托給永甸鎮村民李某,在沒有收費依據的情況下,越權同意李某向農戶收費。李某雇用袁威兒子袁某共同參與補發土地使用証的丈量、測繪、收費等工作,並將辦理費用分掉。袁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丹東市振興區六道溝街道辦事處六合社區副書記陳岩,在擔任六道溝街道辦事處新村社區民政主任期間,未能嚴格核查把關,在馬某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低保申請,致使其領取低保救濟金、兩節補助金及臨時性補貼,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丹東市元寶區金山鎮古城村黨支部書記肖安德,於2011年在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情況下,違規使用動遷戶規劃點修建工程款用於核銷古城村購車款,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安民鎮西安民村原黨支部書記潘永國,於2011年8月7日,在組織實施安民村一組排洪渠道清淤及清除渠道上違法建筑工作中,未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不在拆遷范圍的浪頭鎮文斌村八組部分村民的臨時建筑被誤拆,導致拆遷現場發生騷亂,造成多名村民受傷,為此,安民鎮政府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潘永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錦州凌海市溫滴樓鎮大茂村黨支部書記劉福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集體收入據為己有﹔承包荒山過程中收取好處費﹔將個人承包土地謊稱為村集體土地出售他人,騙取買地款用於個人揮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違法問題已移交凌海市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錦州凌海市余積鎮余東村黨支部書記王立臣,在其他村干部不知情和未告知當事人及其監護人的情況下,經手為該村兩名智障村民辦理了低保金,由其一人保管並使用,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
錦州凌海市白台子鎮回蘭村黨支部書記趙振山,在為村民趙某辦理低保過程中收受趙某人民幣3000元,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錦州黑山縣半拉門鎮郝家村委會主任國士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村民楊某擔名的方式套取佔地補償款5352元,據為己有,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錦州黑山縣大虎山軍用飲食供應站黨支部書記兼站長梁俊山,貪污公款32322元,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錦州黑山縣大虎山鎮鎮東村會計趙靜梅,採取代簽冒領手段將村民補償款29665元據為己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
錦州北鎮市正安鎮河南村黨支部書記王作臣,同意李某挪用風力發電收入抹犁耕地佔地款2萬元,受到留黨察看2年處分。
錦州市古塔區鐘屯鄉四方台村黨支部書記張奎民,在協助上級政府和移民局開展移民工作時,自報其家不在補償范圍內的梨樹和棗樹,取得國家移民補償款216220元,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記者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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