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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程序指定工程斂財、影響立法擴大權力尋租、打著創新幌子規避法律監管……

廣東省紀委曝光干部干預資源配置十種方式

2015年09月18日08:38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省紀委曝光干部干預資源配置十種方式

牢牢把握工程審批權﹔違規插手、打招呼﹔操縱招投標……日前,省紀委辦公廳調研發現,近年來,廣東查處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領導干部利用自身職權或職務影響力越級、越界干預工程和土地等資源配置的問題比較突出,並歸納了十種主要形式。日前,廣東省紀委、監察廳《廣東黨風》雜志披露了這份調研報告。

省紀委表示,這十種形式,集中暴露了一些領域“兩個責任”無法落地,也反映了權力制約的基礎性制度缺陷長期存在的嚴重問題。

越級干預幫企業拿地開發房地產

干預工程和土地等資源配置的第一種方式便是,違背民主決策程序,強行指定工程。文章稱,在一些“一把手”腐敗案件中,民主集中制作為黨委政府決策的基本制度沒有落地,所謂民主決策、集體研究徒有形式。比如,廣州原副市長曹鑒燎任增城市委書記期間,把政府對“三舊”改造的審批權牢牢控制在手上,經常違反程序,甚至親自督辦以推進屬意的項目順利獲批。

第二種方式是,上級領導施壓,輕鬆“搞定工程”。一些領導干部把自己管轄的地區或領域視為“私人領地”。隨意越界、越級干預下級單位的人財物安排。對於這些嚴重違反層級管理和工作程序的做法,目前還沒有比較有效的制度措施。比如,揭陽原市委書記陳弘平,打著“扶持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經濟發展”的幌子,通過違規插手、“打招呼”等方式,幫助一些民營企業在全市拿地、開發房地產,再從企業獲取巨額回報。

還有的領導干部“上下級利益交換,選擇性分配工程項目”。文章稱,農林、水利、教育、科技、財政等政府工作部門,掌握大量的財政專項資金,這些資源按照什麼原則分配,分配給誰,分配多少,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極易成為一些領導干部向下級單位索取利益的“籌碼”,背后隱含著不可告人的權錢交易。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在惠州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市、縣兩級領導干部,為一些老板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到省水利廳任職后,又通過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扶持方面的傾斜,干預惠州一些地方的工程項目。

為自己屬意老板“量身定做”招標

雖然招投標體制改革已經進行多年,但是仍然有一些領導干部操縱招投標程序、“量身定做”工程。文章稱,雖然各地普遍通過公開招標決定公共資源的分配,但相關工作很容易被長官意志左右,“量身定做”、圍標串標的問題並未根本解決。這些領導干部的主要手法是設置技術參數“玻璃門”與經營業績“軟釘子”這兩種障礙。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原局長李俊夫通過操控土地招牌挂程序,為自己屬意的老板“量身定做”招標,其他企業根本無法插手。

還有領導干部為了維系人情關系,違法違規送“工程”。一些領導為了維持自己家族在家鄉或曾經工作過地方的長遠利益,利用職務之便給這些地方“送工程”“送政策”﹔一些基層單位為了維持和領導的關系,也不惜用工程項目和土地指標做人情,實現“雙贏”。表面上看這種人情關系你情我願,本質上依然是位高權重者的“店大欺客”。省紀委調查發現,2009年,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蔣尊玉為一個老板朋友拉項目,但是該項目已經由一家國有企業中標,並且已轉包給別人。在蔣的“斡旋”下,該企業最終把項目送給了其朋友。

文章還稱,領導干部干預工程和資源分配的另一種方式是“濫用個人威望,強勢干預工程項目”。一些領導長期在一個地方或系統工作,積累了豐富的人脈和政治資源,形成極高的個人威望,為其事后越級、越界干預該地方或系統的人財物配置打下基礎。例如:曹鑒燎在天河區沙河鎮任職期間,代表鎮、村與市政府博弈,將市裡珠江新城開發征地后給鎮、村的留用地比例由12%提高到18%,使得沙河鎮及相關村獲得巨大利益。曹利用據此獲取的個人威望,將鎮、村自留土地視為“禁臠”,把19幅土地悉數安排給“關系戶”。就算已經達成了協議,曹也會設置各種障礙,使項目根本無法展開。

常以產品獨特性為借口“定向採購”

一些領導干部靠山吃山、近水樓台“吃工程”。在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相關管理職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為對所管轄資源和工程項目的分配,干預工程的問題易發多發。文章稱,這些部門內設的紀檢監察機構基本不起作用。

文章還稱,一些領導干部長期干預工程項目,通過隻有身邊人或內部人才懂的“暗語”或肢體語言,在無聲無形中傳遞個人意志,達到干預目的。例如,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採取“點頭不算搖頭算”的方式間接授意操縱。他表面上對公司的招投標實行分級授權,權力下放,背后卻通過點頭或搖頭的肢體語言操控招標,其“點頭”表示“不同意”,搖頭才表示“同意”。不少參與投標的企業為防止吳“點頭”,隻好賣力地向他進貢。

省紀委調研發現,雖然相關法律和政策對公共資源配置規則都作出了規定,但是在醫療、通訊等專業性比較強的領域,一些領導干部打著創新的幌子規避相關法律制度。例如,在廣東移動公司腐敗窩案中,徐龍等人就以技術創新為名,規避法定程序。廣東移動年採購額高達400多億元,涵蓋網絡設備、市場營銷、通訊終端、增值業務、工程代維、服務外包等范圍,徐龍等人常以產品獨特性、創新性為借口進行“定向採購”。

“還有一種方式,便是影響地方立法和政府決策,設權尋租。”文章稱,一些領導干部打著事業、法治的旗號,在影響地方立法和政府決策上下足功夫,使自己的部門利益合法化、固定化。2006年,黃柏青一到省水利廳上任就意識到河砂市場需求量大、河砂開採審批權含金量高這個“商機”,竭力推動地方立法,為權力尋租打下制度基礎。2007年,上級單位到水利廳調研河砂開採問題,他借題發揮,強烈要求把河砂開採權收回省管,最后促成省人大通過條例,省管河道四條江由省水利廳的四個流域局管理。條例剛通過,就有兩個老板主動向他行賄,要求獲得河砂開採權。(記者/趙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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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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