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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緣經濟”:腐敗的又一變種

牛旭東

2015年09月15日13:51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親緣經濟”:腐敗的又一變種

  張浩/漫畫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在中央紀委公布的趙少麟被開除黨籍的消息中,有這樣幾句話:“趙少麟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縱容其子開設私人會所,並多次在私人會所宴請有關領導干部。”

  記者注意到,在十八大后的反腐風暴中,“父子檔”貪腐案例屢見不鮮。有媒體梳理了近年來28起家屬參與貪腐的案件,發現六成系父子聯手。

  “親緣經濟”嚴重破壞市場環境

  回顧中央紀委巡視反饋的情況,領導干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成為反映突出的問題之一。有專家把這種現象稱為“親緣經濟”。

  “親緣經濟”的主要特征是:經營者擁有超出其他同行業者的政府特殊照顧,多為地方性壟斷行業,多為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行業,啟動資金多為銀行違規貸款或無正當來源。

  受訪專家表示,“親緣經濟”其實就是傳統“親緣腐敗”的變種。無論從字面含義還是從已查辦的貪腐案例都可以看出,“親緣經濟”的惡劣影響遠甚於“親緣腐敗”。通過這些“官親”建立起來的政商帝國,使得權力更加趨於廣泛化、家族化和金錢化。

  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景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親緣腐敗”主要涉及官員子女、配偶及親屬,“親緣經濟”是背靠官員的權威、余蔭建立起來的,對中國的發展危害巨大。

  在李景平看來,“親緣經濟”是最易導致腐敗的畸形經濟。親屬利用官員掌權的便利獲取相關信息,為“親緣經濟”體系奠定了信息資源的通道。同時,他們隱身幕后,通過股權代理人從中漁利,對整個中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隱患。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胡功群認為,“親緣經濟”的泛濫使公共權力異化為私人謀利的工具,使政府權力被商業利益“異化”,這一經濟形態的出現嚴重破壞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環境。同時,官員親屬所辦企業會為獲取在競爭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向權力靠攏,大量的國有資產就會或明或暗地流失到個人手中。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認為,一旦形成“親緣腐敗”,其擴散性、危害性就會很嚴重。“這種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互相抱團取暖。一方面,‘親緣經濟’具有共同對抗的特點,在披著合法外衣的情況下,對事實的認定難度很大,甚至在法律方面也缺乏相應的認定依據和標准。”

  “親緣經濟”嚴重破壞法治建設

  那麼,“親緣經濟”能夠存活並繁殖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李成言認為,“親緣經濟”的存在是由於中國社會的差序格局,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選擇不是以權利義務為准則,而是以親情為核心,其最核心的危害是破壞了法治。

  在胡功群看來,“親緣經濟”就是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的結果。更重要的是,“親緣經濟”的出現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

  “公權力變成家族化、私有化,成了官員手中的‘聚寶盆’,導致權力私有化的原因就是缺少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既缺乏不同性質的權力機構之間的橫向監督與制衡,也缺乏來自公眾的自下而上的縱向監督與制衡。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督無法克服少數人監督多數人所面臨的力量不對稱、信息不對稱的困局,所以其實際效能又大打折扣。”胡功群說。

  受訪專家表示,“親緣經濟”寄生於權力濫用,要打破權貴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捆綁,還是要始終保持反腐高壓態勢,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構建防護“官商勾結”的體系。

  杜絕“親緣經濟”要靠強化制度建設

  胡功群認為,要想讓“親緣經濟”無生長之地,從行政層面上看,要完善制度建設,強化制度管理和落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報告備案制度、領導班子成員互相監督制度、領導干部權力清單制度等,以制度來遏制、規范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行為。

  李成言指出,“親緣經濟”其實是腐敗的一種表現形式,要解決上述問題,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構建合理、正常的政治生態系統。同時,還應健全完善、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中組部又對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新安排”,即“擴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淨做官”倒逼機制等。

  “‘親緣經濟’實際上不純粹是一個腐敗問題,是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國家法律的完善問題。”李景平表示,應加大治理力度,比如清理領導干部子女及其親屬經商;建立回避制度,避免利益沖突等。“從目前來看,真正的治理辦法是服從國家法律,並推行國際慣例。比如對政務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明確分工。政務人員在某一地區任職幾年后應調任其他地區工作,且不能讓其親屬在相關地區和領域任職和經商,業務人員則可連續晉升,以打破‘裙帶關系’和‘親緣經濟’局面。”

  針對官員或其親屬搞“股權代持”的情況,李景平認為,相關人員辦企業時,工商部門、稅務部門、質檢部門、安全部門等環節要進行嚴格審批,做到實事求是記錄真實信息,嚴格問責。

  管住“身邊人”防止權力被“綁架”

  讓腐敗“窮途末路”不再與權力有交集,不僅要有配套的制度筑牢防線,還需從立法層面加以延伸和夯實,將諸如“親緣經濟”這樣的亂象納入反腐的法治框架下治理。李成言稱,制定更具體、更細化、防范力充足的法律,才有可能屏蔽權力交換,從而解決“親緣腐敗”問題。

  李景平建議,首先要完善公務員法;其次要把黨的法規轉換成國家法律,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是立法后加強執法力度,進行查處、問責、制裁,同時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和反腐敗。

  今年5月1日,上海出台“史上最嚴”新規約束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行為,規定“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等,目的就是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管住人、管住權、治好吏,從制度上防范領導干部家屬經商辦企業,搞“一家兩制”,防止利益輸送,以權謀私。黑龍江省從2014年11月下旬開始在全省范圍內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而事實上,政府禁止干部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從未停止腳步。中央紀委監察部廉政理論研究中心曾出具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僅從1979年至2011年,就有58次中央紀委全會、110余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涉及防止干部親屬官商利益關聯內容,其中1985年頒發的《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01年頒發的《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2010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文件,專門對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了規范。

  “可以將‘領導干部親屬等不得經商’納入反腐敗法律。”李景平說,“實際上很多領導干部貪腐,根源是身邊人對其實行的權力‘綁架’。”

  由於配偶子女親屬等人慢慢腐蝕並“綁架”了領導干部,官員也隨之慢慢陷進腐敗漩渦。因此,強化廉政教育也顯得尤為重要。不僅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還要對其“身邊人”常敲警鐘,做到提前預防。

  另外,應壓縮“官商勾結”空間,消除權力尋租行為。“營造公平的競爭法治環境,企業的發展不是找‘市長’而是要求找‘市場’。讓企業自動自主地拋棄‘傍官’的權力經營理念,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胡功群如是說。

  ◎ 鏈接

  上海市《關於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本市領導干部隊伍管理,促進本市領導干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

  (一)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二)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第四條 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除第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並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

  領導干部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第七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第八條 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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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翼、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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