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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第一筆賄賂時,我也曾擔驚受怕

朱玉勝

2015年08月04日14:57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收第一筆賄賂時,我也曾擔驚受怕

●懺悔人:於汪洋

●原任職務: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信息中心經理兼電子銀行部總經理

●觸犯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5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犯罪事實:2006年至2013年,於汪洋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77萬余元(其中索取賄賂人民幣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今天回頭看我所做的一切,

是那麼不齒、那麼幼稚、那麼低級。其實,自接受第一筆賄賂時,我就開始走向犯罪泥潭。收第一筆賄賂時,我心裡確實很緊張,擔心被發現,我也曾有過退還的念頭,但同時又心存僥幸,馬上為自己找到心理平衡,“不就是幫他們說句話,周旋一下嗎?”有了這樣的思想認識,我對收受他人錢財變得心安理得了。現在看來,就像是溫水煮青蛙,過了適應期后,在其中不亦樂乎,待發覺時已難以自拔。

如今,我深刻認識到了我的錯誤,一是突破了做人底線。俗話說,不義之財不可得,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去妄想,更不要貪婪,貪婪讓我喪失了本性,突破了道德和法律底線。二是僥幸心理害了我。收到第一筆賄賂款時,我也想象過以后的結果。尤其是看到一些關於貪官的報道,我心裡都打顫,也有過把錢退回去的念頭,但更多的時候是安慰自己,不會那麼倒霉吧,又不是你一個人干這事,后來干脆就不想了,從內心欺騙自己說與我無關。三是對朋友過於輕信。在和朋友談到可能會被審查時,朋友的不當建議讓我悔恨終生。當然,責任不全在他們,我自己應該有是非明斷。但關鍵時刻,我沒有找到正確的方法解決問題,以至於錯過了最佳時機。

我犯下的罪行不隻傷害了自己,也深深傷害了我的家人、朋友以及關心過、幫助過我的人。以前,我春風得意時,常以大男人自居,對家裡人給予寬鬆的空間,對老婆、孩子關愛有加,甚至享受對她們的溺愛;對同事,我在當領導的同時,也擺出一副兄長或者關懷的姿態,享受他們的追捧;單位給予我的一個個名譽和獎勵讓我有些飄飄然,我不清楚真正的自我是什麼樣子了。今天,我身陷囹圄,對我的孩子來說,一直是她榜樣和目標的父親一剎那就改變了形象;一直疼愛我的妻子,轉眼間她最關心的人就消失在她的身邊;我已70多歲的父親,能接受這個現實嗎?還有把我養大的姑姑,剛被查出結腸癌晚期,我還沒有來得及盡孝,我還能再見到她嗎?

如今,我所能做的,就是認真反思自己的錯誤,痛改前非,以積極的改造彌補我的過錯,爭取早日回到家人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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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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