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在漁業柴油補貼發放、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漁船船主、企業經營人員、工程包工頭等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近400萬元。7月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澄邁縣原副縣長黃照良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其未上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據查,黃照良任澄邁縣政府副縣長期間,與澄邁縣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王大文(另案處理)共同受賄34萬元,單獨收受賄賂344.58萬元、美元1萬、港幣10萬元。
2007年到2013年,徐某某先后挂靠在屯昌建筑安裝公司名下,在澄邁縣承建了老城中學教學樓工程、文儒鎮坡尾墟供水工程、鬆濤灌區美亭水庫干渠續建工程、文儒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文儒中心幼兒園工程等工程。為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環節中得到黃照良的關照和支持,徐某某先后18次送給黃照良好處費共計79萬元。黃照良在相關項目發包、工程款撥付等工作中為徐某某提供幫助。2012年6月份,因相關人員被查處,黃照良擔心影響到自己,遂向徐某某退還10萬元受賄款。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黃照良身為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78.58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142萬元,且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記者洪寶光 通訊員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