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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受審 涉嫌受賄兩千余萬元

濫用職權致一億余元損失

2015年05月15日08:15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雲南國土資源廳原廳長受審

“感謝今天的法庭,讓我能夠充分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今天的庭審,使我進一步認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我又是一次深刻的教育,自從檢察機關對我採取強制措施以來,我常常反省自己的罪過。我深深體會到,反腐敗確實大得人心,非抓不可……”在14日的庭審中,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作最后陳述時說。

14日,林耘埜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在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為保障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審判人員於該案開庭審理前訊問了被告人,並召集公訴人、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對回避、是否通知証人出庭作証、非法証據排除等相關問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

林耘埜於1958年出生,福建莆田人,曾任雲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書長,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該案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林耘埜犯濫用職權、受賄兩罪。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某鎢礦採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1億余元。

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擔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分別通過索取、為他人牟取利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受袁加開、李玉峰、李曉明等17人給予的金條、手表、現金等財物。其中,現金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價值共計2196萬余元,現金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價值共計79萬余元,現金美元共計7萬元。

檢察機關查明,林耘埜的受賄事實系其因涉嫌犯罪被調查后主動供述,同時,林耘埜還揭發了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証屬實。

檢察機關認為,林耘埜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索取、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並罰。林耘埜具有自首情節,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証屬實,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林耘埜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大部分事實無異議,控辯雙方對部分指控事實和定罪、量刑展開了辯論。

林耘埜在最后陳述時說:“這些年,我放鬆了政治學習和法律學習,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我的貪欲佔了上風,我存在著不正確的攀比心理和僥幸心理,我把黨和人民給予的權力異化成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我給國家財產造成了損失,我給組織抹了黑,我蛻化變質成為了犯罪分子……”

本案審理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訴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林耘埜著便服出庭受審。本案的庭審、宣判等審判環節也將通過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媒介予以報道,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監督權。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本案由於案件重大,控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將經過充分合議后擇日宣判。(記者劉百軍 見習記者石飛 通訊員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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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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