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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報一起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及責任追究典型案件

張譙星

2015年04月29日13:35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我省通報一起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及責任追究典型案件

記者今天從海南廉政網獲悉,省紀委今日通報1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及責任追究典型案件。

經查,2012年12月,海南某汽車租賃公司將節余的公車租賃費用9.4萬元現金退給海口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管理局。時任局長王永茂指示副局長蔡曉靜、高成明將該筆現金截留,用作賬外開支,並由高成明負責保管。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永茂與蔡曉靜、高成明、挂職副局長周庭山商議后,將9.4萬元租金退款主要用於給部分干部發放春節過節費、人情送禮、吃喝接待以及購買煙酒等。其行為已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和揮霍浪費錯誤。

王永茂作為時任納稅服務管理局局長、蔡曉靜作為當時納稅服務管理局分管財務的副局長,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高成明作為時任納稅服務管理局副局長,違規保管和使用相關款項,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周庭山作為時任挂職納稅服務管理局副局長,參與討論違規款項的使用並參與公款吃喝,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省紀委決定給予王永茂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蔡曉靜、高成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周庭山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四人退繳的9.4萬元上繳國庫。

海口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管理局發生多人違紀案件,海口市地稅局時任局長王某、現任局長林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時任海口市地稅局紀檢組組長劉某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不力,省地稅局給予3人通報批評﹔對收受節禮的6名相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並勒令退繳違紀所得。

紀委點評

領導干部做“好好先生”行不通了

看到這則消息,或許有人會問,“既然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領導都被追責了,收禮的人也被處理了,為什麼還要對單位‘一把手’和紀檢組長進行問責呢?” “人都調走了,怎麼還追得這麼緊呢?”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黨風廉政建設是各級黨委(黨組)的應盡之事、份內之責。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倘若自家的“責任田”裡雜草橫生、污水橫流,黨風廉政建設出了問題,黨委的主體責任不可推卸,紀委的監督責任也難辭其咎。責任跟人走,“哪怕離開原崗位了也要問你的責”,這是向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發出“斷其后路”的強烈信號。

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作出部署,“要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列入紀律審查重點,作為紀律處分的重要內容,對頂風違紀者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黨委、紀委進行問責”。此案中,海口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管理局原班子成員王永茂、周庭山、蔡曉靜、高成明,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以后,仍然頂風違紀,將本單位租賃公務用車的租金退款截留,用於發放過節費、人情送禮、吃喝接待等開支,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而時任海口市地稅局局長王某、現任局長林某作為地稅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其管轄內的納稅服務管理局發生了集體頂風違紀行為,當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責任﹔時任市地稅局紀檢組組長劉某某,當負履行監督責任不力的責任。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紀委越來越密集的通報節奏表明,領導干部做“好好先生”是行不通了,那種“下屬犯事兒領導無責”的條條,已然成為“老黃歷”,對“責任田撂荒”的責任主體進行“一案雙查”將成為新常態。(段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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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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