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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工會主席盧志剛受審

2015年04月25日16:23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省國土資源廳原工會主席盧志剛受審

澄邁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原局長、省國土資源廳原機關工會主席盧志剛受賄案,今天在海南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盧志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0人送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75萬元、歐元70萬元、港幣30萬元以及價值109.2萬的豐田皇冠、奧迪等三輛轎車並索賄一套價值人民幣400萬元的別墅。

今年50歲的盧志剛,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澄邁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省國土資源廳機關工會主席。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9年,海南青某公司在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投資開發某房地產項目,項目佔地面面積700余畝,用地性質為農用地。為將該地塊用於開發項目,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找到盧志剛幫忙,為表示感謝,2010年至2011年,姬某5次送給盧志剛70萬歐元。

2009年至2011年間,澄邁縣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澄邁縣易地補充耕地開墾項目、美朗水田整治項目、北排山補充耕地項目和金安農場土地整理項目。徐某為承攬上述工程項目,找到盧志剛幫忙,盧交代時任澄邁縣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主任周某給予徐某關照。后來徐某承攬這四個工程項目,同時盧志剛在徐某的工程驗收、工程款結算撥付方面繼續給予其支持和關照。徐某先后15次送給盧志剛569萬元。

2009年至2011年間,聶某以陽某公司和博某公司的名義分別投資開發澄邁老城開發區某項目。在盧志剛的幫助下,聶某順利辦理了項目用地海域使用權証煥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証以及一項目用地由農用地變更商住用地手續。在此期間,盧志剛收受聶某賄賂54萬元,價值34.98萬元轎車一輛、索賄價值400萬元別墅一套。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盧志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875萬元、歐元70萬元、港幣30萬元、三輛轎車價值人民幣109.2193萬元、索賄一套別墅價值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天的庭審進行了舉証、質証、法庭辯論,盧志剛本人也作了最后陳述。

法庭將擇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記者洪寶光 通訊員劉佳 實習生何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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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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