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公開宣判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季建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業本人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分別以收受他人財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裝修,低價購買別墅等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徐東明、朱天曉、朱興良等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余元。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季建業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季建業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所得贓款贓物全部退繳,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收受上市公司股份收益
1992年10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季建業先后利用擔任吳縣縣委副書記兼太湖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昆山市市長、揚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錦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東明在工作調動、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錦聯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2000年4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季建業本人或者通過其近親屬,先后四次收受徐東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89.60912萬元。其中:
2000年4月,被告人季建業位於蘇州市十全街滾繡坊的住宅裝修時,錦聯公司為季建業出資人民幣7.13252萬元購買裝修材料一宗﹔出資人民幣2.7176萬元購買空調2套,共計價值人民幣9.85012萬元。
2002年,錦聯公司為被告人季建業之弟季建農的別墅安裝了價值人民幣2.939萬元的空調2套,未收取空調款。季建農告知季建業后,季建業向徐東明表示了感謝。
2008年8月,錦聯公司為被告人季建業之女季路的別墅安裝了價值人民幣6.82萬元的中央空調1套。事后,季建業之妻高乃維將錦聯公司未收取空調款的事情告知季建業。
2007年上半年,經金螳螂公司實際控制人朱興良提議,徐東明、季建平同意各自拿出所持金螳螂股票20%的收益送給季建業,季建業默許。2009年11月,徐東明將其按比例預留的金螳螂股票拋售后,得款773萬余元,告知高乃維將其中770萬元送給季建業。高乃維根據季建業的意見,授意徐東明暫時保管該770萬元,並同意徐東明支付利息和收益。至案發前,徐東明每年年初,都要將該款以及之前朱天曉送給季建業並由徐東明保管的140萬元的經營情況列出清單,與高乃維對賬,並按高乃維要求將總款項的余額提取現金交付高乃維,總款項仍放在徐東明處保管、經營。案發時,該兩筆款項本金及收益已達人民幣1050萬元,均被偵查機關扣押。
商人送20萬賀季任南京市長
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業接受吳中集團董事長朱天曉的請托,利用擔任揚州市市長、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吳中集團謀取利益。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季建業先后九次收受朱天曉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1.298847萬元。其中:
2004年5月,朱天曉注冊成立先創公司,專門用於為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輸送利益。其中,朱天曉代季建業出資人民幣50萬元,佔先創公司10%股份。為隱瞞真相,朱天曉向高乃維建議由徐東明代為挂名持股。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朱天曉先后四次以分紅為名通過徐東明送給季建業人民幣共計90萬元。2008年9月,先創公司注銷時,朱天曉將其代為出資的50萬元本金亦通過徐東明一並送季建業。上述款項均由徐東明按照季建業、高乃維的授意保管、經營。
2005年,被告人季建業選定吳中集團開發的石湖之韻小區68號別墅,並親自對該別墅的設計圖紙進行了修改,吳中集團據此進行了建造並預留給季建業。鑒於季建平曾承諾將金螳螂股票20%的收益送給季建業,故季建業要求由季建平出資為其購買該別墅,季建平同意。2007年6月,季建平同時購買包括68號別墅在內的兩幢別墅,並請求朱天曉予以優惠。朱天曉僅對涉案的68號別墅給予了優惠,售價人民幣369.362萬元,而對季建平為自己購買的別墅則按市場價格出售。經鑒定,該68號別墅市場價格為人民幣423.9329萬元。被告人季建業獲取差價收益人民幣54.5709萬元。
2010年春節前,朱天曉到季建業家中祝賀季建業調任南京市市長,並送給季建業現金人民幣20萬元。
2010年6月,季路要求季建業為其購買一輛奧迪車,季建業未同意,高乃維遂向朱天曉提議借一輛汽車給季路使用,季建業表示車輛價值不能超過20萬元。朱天曉安排吳中集團下屬的天馳公司將一輛待售的美國產道奇牌轎車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並送給季路。2011年9月,季路丈夫杜天琪單位為其配備了一輛公車,二人同時還擁有豐田私家轎車一輛。2013年3月,朱天曉得知被告人季建業可能被調查后,向季路索回車輛。該車價值人民幣23.727947萬元。
免費、低價讓人裝修住宅
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季建業利用擔任揚州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金螳螂公司朱興良的請托,為該公司謀取利益。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季建業先后二次接受金螳螂公司提供的家庭裝修,價值人民幣21.435851萬元﹔通過特定關系人祝梅收受朱興良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3萬元,共計人民幣34.435851萬元。其中:
2007年10月,被告人季建業要求朱興良對其居住的蘇州市十全街滾繡坊的住宅進行裝修,事后金螳螂公司未收取裝修費。經鑒定,裝修及家具費用共計人民幣8.6688萬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季建業要求朱興良為季路的別墅進行裝修。2010年初,朱興良告知季建業對別墅裝修價格給予優惠。同年5月21日,季路支付金螳螂公司裝修費33.080849萬元。經鑒定,該別墅裝修費共計45.8479萬元,季路少支付裝修費12.767051萬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季建業應特定關系人祝梅的請求,要求朱興良為祝梅的房屋進行裝修,並要求朱興良給予優惠。2010年6月9日,朱興良將13萬元現金送給祝梅用於結算裝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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