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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日記”牽出的財政局長一審被判14年

2015年04月07日07:39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行賄日記”牽出的財政局長一審被判14年

記者從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由“行賄日記”牽出的平原縣政協原副主席、財政局原局長宋振興近日被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2014年,一本德州商人“行賄日記”在網絡曝光,引起廣泛關注。而時任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宋振興在日記中被提及。

德州市紀委立即成立調查組,對舉報網文中涉及的問題逐一調查,最終查實有29名黨員干部被舉報問題屬實或部分屬實。市、縣紀委監察局對其中11名違紀人員作出黨紀政紀處理﹔對17名違紀情節輕微、收受禮品折合金額較小的黨員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批評教育﹔全部違紀所得均收繳上交財政。涉嫌犯罪的宋振興被德州市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採取巧立名目、開具假發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檢察機關查賬、紀檢部門找其談話,宋振興先后兩次向縣財政局退繳了全部贓款。

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間,宋振興利用其擔任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01.51萬元。宋振興受賄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判決宋振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新華網濟南4月6日電 記者王海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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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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