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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公款441萬

廣東省小欖城建總公司原總經理唐燕梅受審 

2015年04月02日08:05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涉嫌挪用公款441萬

4月1日,小欖城建發展總公司原總經理唐燕梅涉嫌挪用公款、單位行賄一案在市第一法院開庭。

被告人唐燕梅,1967年生於中山,大學學歷。2001年起擔任小欖鎮城鎮建設發展總公司財務經理,2002年8月起擔任副總經理,2003年1月至2013年12月間擔任該公司總經理。

公訴人指控,2002年建華管樁公司增資擴股,被告人唐燕梅利用擔任小欖鎮城鎮建設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於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期間,將城建公司215萬余元轉入建華公司,作為她和其他8名股東的墊付投資款。2003年5月,建華公司股東分紅,唐燕梅等人將分紅款310多萬轉回城建公司,償還當初挪用的款項。

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唐燕梅利用擔任城建公司總經理的職務,將城建公司236萬余元轉入建華公司,為包括其在內的9名股東墊付投資款。2004年8月,建華管樁被香港湯始公司收購,到2005年全額支付城建公司及9名個人股東資金。隨后,唐燕梅將城建公司墊付款及利息轉回城建公司,償還挪用款項。在此過程中,唐燕梅共獲利9萬余元。

公訴人還指控稱:2006年至2012年間,唐燕梅在擔任城建公司總經理期間,為爭取對承攬工程以及其本人擔任總經理方面給予關照和支持,在每年春節期間利用單位資金向有關單位人員賄送現金,共計29萬余元。

2014年1月,唐燕梅在江門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時被揭挪用公款和行賄的犯罪事實。后來,唐燕梅的家屬退還9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唐燕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為個人使用盈利活動,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城建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唐燕梅身為公司總經理,其行為均構成單位行賄罪。

對於“挪用公款”和“行賄”兩項罪名,唐燕梅未表示異議。但唐燕梅稱挪用公款源自相關領導的授意,而送禮只是為表達謝意,不構成行賄。“我在城建公司工作了26年……”在最后陳述時,唐燕梅不禁哽咽落淚,她請求法官判處緩刑。

此案將擇日宣判。(記者/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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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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