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廣西賀州市原副市長毛紹烈受賄、濫用職權一審被判刑17年

2015年04月01日19:41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廣西賀州市原副市長毛紹烈受賄、濫用職權一審被判刑17年

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4月1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毛紹烈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毛紹烈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毛紹烈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6年至2012年,被告人毛紹烈利用擔任原縣級賀州市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工程項目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他人送給的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價值人民幣1077.33萬元。

被告人毛紹烈於2002年至2010年間在擔任鐘山縣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鐘山縣新世紀廣場商業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609.2628萬元,造成國家少收賀州市天利花園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4.12萬元。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偵查機關掌握毛紹烈受賄66.5萬元事實的情況下,毛紹烈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罪行,且屬同種較重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毛紹烈檢舉揭發他人瀆職的線索,經查証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毛紹烈及其家屬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退出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毛紹烈退出贓款人民幣7536490.84元(已繳至檢察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毛紹烈受賄犯罪所得贓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幣3236809.16元及孳息人民幣3萬元,沒收上繳國庫。(新華網南寧4月1日電 記者程群)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