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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貿學院原黨委書記張志堅非法收受財物451萬元 獲刑12年

2015年03月24日08:13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非法收受財物451萬元 獲刑12年

2009年至2014年,張志堅在擔任海南經貿學院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家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款撥付以及職工崗位調整中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51萬元。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堅受賄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2009年至2013年,海南瓊海華通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為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教學樓、實訓樓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7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22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09年至2014年,邢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其承建海南經貿學院實訓樓、體育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5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16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10年至2013年,海南凱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行政辦公樓、圖書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4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21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張志堅向海南省紀委退繳贓款60萬元﹔同年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繳張志堅用受賄所得款購買的2套房產及一輛寶馬轎車。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鑒於張志堅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 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后經查証屬實,具有坦白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依據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張志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記者李關平 通訊員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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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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