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澄邁縣委原副書記盧勇涉嫌收受巨額賄賂一案。檢察機關當庭指控盧勇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土地變性手續、項目招投標、項目施工報建、項目規劃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海南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鄭某等28人賄賂853萬元人民幣、30萬元港幣、7萬元美金、1萬元歐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澄邁縣人民政府和海南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中高端光電倍增管產業化項目框架合作協議書》。為了和盧勇搞好關系,盡快推進該項目的進展,海南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的鄭某鬆在2011年至2013年間先后兩次將50萬元存入一銀行卡中,並將此銀行卡交給盧勇,並且以60萬元的高價買進盧勇價值25萬元的小轎車一輛。
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取得澄邁縣老城開發區的工業用地約138畝,為了盡快辦理該地塊過戶和土地變性的相關手續,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顏某軒,從2010至2012年間先后送給盧勇130萬元人民幣,其中80萬元用於盧勇侄子盧某豬場擴建。
郭某控制的澄邁某鳥林公司、澄邁某盈公司、澄邁某鑫公司在澄邁老城開發區有多個房地產項目,為了上述項目開發之事以及某鑫公司項目容積率增加和某盈公司土地過戶之事,在2010年至2012年間,郭某以各種理由送給盧勇80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金。期間,盧勇為某鑫公司辦理了用地規劃調整、用地性質恢復為旅游用地、項目容積率調整等事宜。
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盧勇先后收受海南某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彬80萬元人民幣為其辦理某榕公司土地過戶和項目施工報建等事宜。
2009年至2012年間,盧勇先后收受張某60萬元人民幣,收受澄邁某糖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許某生30萬元人民幣……在27頁起訴書中,檢察機關當庭指控盧勇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土地變性手續、項目招投標、項目施工報建、項目規劃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鄭某等28人賄賂853萬元人民幣、30萬元港幣、7萬元美金、1萬元歐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盧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南一中院沒有當庭宣判,擇日做出一審判決。(記者洪寶光 實習生何勸 通訊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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