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青島市紀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1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市農委機關后勤服務站站長戰世儉違規購買購物卡問題。戰世儉在擔任青島市農作物原種基地主任期間,違規公款購買購物卡。青島市紀委給予戰世儉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市監察局給予戰世儉撤職處分。
青島交通職業學校校長牟善偉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牟善偉在擔任青島交通職業學校校長后,未經批准將學校購買的實習教學用車改變用途,違規使用。市教育局黨委給予牟善偉黨內警告處分。
市南區法院工作人員於雷、高鴻森違反公務用車定點停放規定問題。2014年8月30日(周六),於雷、高鴻森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停放。市南區法院給予於雷、高鴻森記過處分。
市北區鞍山二路小學違規用公款支付旅游景點費用問題。2014年7月,市北區鞍山二路小學在組織教職工赴上海培訓期間,違規用公款支付旅游景點費用。市北區紀委給予鞍山二路小學校長高青鬆黨內警告處分。
李滄區浮山路街道原黨工委副書記魏濤違規套取現金問題。2012年,魏濤以報銷干部職工福利費用名義從某公司違規套取現金。魏濤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嶗山區王哥庄街道辦事處違規購買茶葉、食品問題。2013年,嶗山區王哥庄街道辦事處超標准列支費用違規購買茶葉、食品等。嶗山區紀委給予王哥庄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張賢玥黨內警告處分。
黃島區隱珠街道辦事處董家庄原村黨支部書記薛李剛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12年底,黃島區隱珠街道辦事處董家庄村黨支部書記薛李剛與該村其他“兩委”成員研究,以他人名義虛報列支土地補償款,用於支付村集體租車費、餐費、購買煙酒、違規補發工資。黃島區紀委給予薛李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城陽區交通機動車綜合性能監測站業務室原負責人楊春磊、原登記員孫軍違規收受財物禮金問題。楊春磊在擔任城陽區交通機動車綜合性能監測站業務室負責人期間,伙同監測站業務室登記員孫軍,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汽車維修公司在車輛二級維護檢測中提供便利,違規收受財物禮金。城陽區紀委分別給予楊春磊、孫軍開除黨籍處分,其二人涉嫌犯罪問題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即墨市市場建設服務中心副主任宋森、旅游局副局長劉廣壽、市場建設服務中心服裝市場所所長畢利春公款旅游問題。2013年10月,宋森、劉廣壽、畢利春赴台灣參加海峽兩岸台北旅展期間,僅參加了旅展開幕式,其余時間均隨旅行社游覽景點。即墨市紀委給予宋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劉廣壽、畢利春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個人承擔旅游費用。
膠州市慈善總會駕駛員劉龍公車私用問題。2014年6月,劉龍私駕公車探親游玩。膠州市紀委給予劉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補繳公車使用相關費用,並責成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劉龍予以辭退。
平度市政協黨組成員、平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劉忠銳(副縣級)為其女辦結婚答謝宴違規收受禮金問題。2014年7月,劉忠銳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參加其女結婚答謝宴,並違規收受禮金,造成不良影響。青島市紀委給予劉忠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上繳財政。
萊西市院上鎮黨委、政府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問題。2013年10月,萊西市院上鎮黨委、政府違規向機關干部發放加班費。青島市紀委給予院上鎮黨委書記張笑(副縣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院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吳海波黨內警告處分。調查期間,相關人員已將違規發放的費用退繳。
通報強調,2015年春節將至,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節日紀律,切實做到12個嚴禁:嚴禁以任何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相互送禮、相互宴請等拜年活動﹔嚴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出入私人會所﹔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賀年卡及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並借機斂財﹔嚴禁違規接受禮品、禮金、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商業預付卡、電子紅包﹔嚴禁以任何形式參加賭博和各種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公車私用、公車私駕、私車公養,不准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嚴禁將相關費用轉嫁給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嚴禁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借節日之機收斂財物、謀取私利﹔嚴禁以各種借口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通報要求,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節日期間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要明確規矩,嚴格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清醒地認識到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不可逾越的一條政治紅線,誰踩踏紀律“紅線”、誰擅闖紀律“雷區”,誰就會付出代價。要提高監督檢查的頻率,加大監督檢查的強度,織密全天候、全方位的監督網絡,著力發現節日期間公車私用、公款吃喝、收送節禮、公款旅游、出入私人會所等頂風違紀問題。要從嚴從快追究責任。對春節期間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問題線索,及時受理,嚴查快結。要堅持“三個一律”:一律從嚴核查,一律列入紀律審查,一律進行紀律處分。做到“六個不放過”:有了線索不調查不放過,查實了不處理不放過,典型問題不通報不放過,通報了不曝光不放過,問題不整改不放過,應當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而沒有追究的不放過。(青島市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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