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視角:何謂“禮尚往來”?
從文化上來看,所謂的禮尚往來,出自於儒家經典《禮記·曲禮上》:“太上貴德,其次務施報。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這一道德規范在中國傳統宗法制農業社會中,在倡導一種鄰裡相親、守望相助、注重情意的淳朴社會風氣,維護社會團結和社會和諧等方面,有其正面意義。但亦有上述弊端。故必須對“禮尚往來”做進一步的分析和追問:現代社會需要什麼樣的“禮”?什麼是真正的“禮尚往來”?
第一,“來而不往非禮也”。既然說“禮尚往來”,顧名思義,則必須有對等的來往。然而,現實生活中,多見普通人向官員、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掌握資源與權力的權勢者行禮和送禮,下級向上級行禮和送禮,卻少見官員向下級和普通人回禮。質言之,只是不平等的單向的行禮或送禮,而非雙向的大致對等的互相行禮或回禮。單從這一外在形式上來判斷,便可知此恰恰是最不講禮和不講理的事情。
第二,“私來公往”亦非禮也。如果滿足了“往來”的要件,是否就一定是“禮尚往來”呢?也不然。如果給公權力人物送禮或進行人情往來的目的是提要求,講交換,要求對方公器私用、損公辦事,進行“私利公報”、“損公肥私”等人情交易,即使雙方有往來,也並非真正的“禮尚往來”。因為這樣的往來混淆了公私的界限,違反了建立在私人情意和公私分明基礎之上的“禮”的現代基本內涵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故曰“私來公往”亦非禮也。
第三,“違紀違法之往來”尤非禮也。傳統禮法文化制度對禮法關系有著特別的安排,即按照天理、國法、人情的順序而將人情置於天理、國法的管束之下。質言之,人情必須依乎天理、遵守國法,亦即“以法制情”或“法制人情”。在普通百姓社會日常生活層面,更講究情意的平等性和交互性,從來不主張違法亂紀。然而,在當下中國,許多人情往來的不正之風卻往往訴諸被請托者的枉法徇私、違法亂紀等行為,在動機、立意以及實際行動表現上都僭越了正常人情的范圍,顯然並非“禮尚往來”。
基於以上的分析可知:“禮尚往來”初衷或在體現和增進人世間溫良親善之情意,然不可淪落而流於反面,故須遵守三點,即須平等對等來往,須公私分明,須遵紀守法。
■法律制度:對官員的權力行使等進行嚴格的規制
其實,關於上述所謂“禮尚往來”的正當性評估,許多人是心知肚明的,而往往因為現實利益誘惑或人性的弱點,或明知故犯,或身不由己。顯然,這不僅僅是認知和文化觀念上的原因,也有其制度法律層面的原因,故下文的分析重點就在於從“禮尚往來”的主體這一角度切入,探討如何以制度和法律的方式來對其進行相應規制。以下重點關注涉及公權力的人情往來,而非私人情意層面的人情往來。
就和公權力相關的負面人情而言,“禮尚往來”的主體主要涉及兩種:政府官員或各級各類國家公職人員,某些可能卷入人情不正之風的潛在普通民眾(以下分別以官員和普通民眾代稱之)。
先論官員。許多人情不正之風之所以頻繁發生,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官員權限過大、缺少約束所導致,故作為治本之法,就應當首先在制度上和立法上對官員的權力行使等進行嚴格的規制。
首先,官員無權動用公帑對官員、國家公職人員或普通民眾進行任何不合理的、超標的招待吃請送禮活動,與此同時,嚴格限制和規定公款招待和公關活動的類型、對象、形式和標准等,規定最低限度的限額與標准,杜絕鋪張浪費和貪污腐敗。當然,更重要和更根本的措施則是注重法治和吏治,通過制度建設,限制官員個人在財務、人事、行政權等方面的獨斷權力,注重公共行政的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減少人情尋租的空間。其次,官員不得接受和參加任何超標的和非正當的公款招待吃請活動,或任何形式的超出一定金額的私人招待吃請或送禮。事實上,一些國家的公務員法便有相關規定,官員如果接受公、私層面的吃請招待或禮物等超出一定金額的話,一律按受賄罪論處。
次論普通民眾。在堵住官員借“禮尚往來”之名行腐敗受賄之實的同時,也要堵住某些普通民眾借由“禮尚往來”進行行賄腐蝕的渠道。具體而言,則任何私人個體尤其是當事人不得對官員或公務員進行任何缺乏合理合法理由的超出相關規定標准的招待、宴請、贈禮等活動,超出規定標准者,一律按涉嫌行賄罪等論處。總之,隻有通過上述對於官員和普通民眾的雙重限制和雙重法律責任追究,雙管齊下,方可真正堵住制度漏洞。
但有人對此會有所擔心:對官員和國家公職人員要求“如此之嚴格或苛刻”,是否合理?這樣的制度安排是否會引發官員和公務員群體的不滿?是否會導致不能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政府的后果?這些擔心並非全無必要,卻並非在正確方向上的質疑。因為,第一,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嚴格和特殊要求本來就是社會主義公共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權力過於集中且缺少嚴格規制、官員參加超標吃請招待送禮活動本來就不正常、不正當和不合法,是非常態的,當然不能對這種不正之風遷就妥協,而要建立起包括上述措施在內的各個領域的合理合法的“新常態”。第三,在此基礎上,也必須以此為前提和基礎,才可以進一步探討吸引優秀人才的方式。比如,可以通過在制度層面,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民收入水平等進行綜合考量,按照合法的程序,以貨幣化收入分配制度,適當提高官員和公務員的相應工資水平的方式來處理——而不是用種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名目繁多的實物化禮物、潛在福利、灰色收入乃至不正當收入的形式。工資屬於私人財產,可以光明正大、理直氣壯地獲得和自主使用,公共財政屬於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產,不能隨意取用,由此在制度上杜絕灰色收入的空間,為提倡公私分明的文化和倡導淳朴政風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事實上,經過這樣的制度安排,官員便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參加一切打著人情往來旗號,實則拉攏、腐蝕的吃請迎送等活動,既免於陷入貪贓枉法的危險處境,亦免卻拉不下面子或被親朋好友指責沒有人情味的不利境地﹔既省卻忙於應付公私層面的種種迎來送往、吃請招待等冗雜事務,亦無由沉溺於花天酒地、奢靡荒淫等庸俗趣味中,反而有利於全身心致力於鑽研業務、行政事務和公共服務本身,甚至還可以省出時間來讀書和修身養性,培養高尚趣味,提高文化知識水平和執政能力。官員“門前冷落鞍馬稀”,便能倡導一種端肅清嚴之政風。
其實,諸如上述規制思路,在既有政策措施中也有,往往以黨紀政令的方式三令五申之,然而因為沒有成為慣例,規范為制度,上升為法律,所以或不免讓部分官員因此存了“此一時彼一時”的僥幸和投機心理。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探討將政令規章法律化或法治化的可能性,即一方面進一步規范行政命令規章和行政法之間的關系和界限,在某些事務和領域中,由行政法取代行政命令和規章制度,形成合理的符合現代政治規律的固定的制度和明確法律條文﹔另一方面,在加強行政處罰及其可操作性的同時,在行政法體系和刑法體系之間建立合理的銜接關系,嚴重行政失職、瀆職等行為入罪化——這就像“酒駕入罪”對於勸酒之風有制度上的有效阻止作用一樣。當法律有明確規定,便可給予官員拒絕打著“禮尚往來”幌子進行腐敗活動的人更為理直氣壯的正當理由,而又不傷及親戚朋友的感情和面子,從而兼顧和平衡了正常人情和依法公正行政這兩者的要求,並且產生的是“一加一大於二”的正和博弈,取得了更大的制度收益。
■態度與輿論宣傳:建設新人情文化的新常態
如上所述,一方面應通過確立“禮”的新文化標准來改變人們對於“禮尚往來”的認知與判斷,另一方面則應通過制度法律規制進一步壓縮不正當人情往來的空間,此外,兩者又能共同改變全體民眾對於“禮尚往來”和人情交往的預期、動機和態度,從而進一步有利於上述文化建設和制度法律建設,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形成一種良性循環之正面效應。以下將主要從輿論宣傳教育和態度情意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述。
在輿論宣傳和文教建設層面,應建設和樹立一種公私分明、情感取向的新人情文化、新預期和新常態,以取代公私混淆、功利取向或混合取向的舊的人情文化。這在一定意義上包括了上述所談及的三個層面,即新禮儀、新公法和新常態建設的“三合一”,亦可規約為“三何以”的追問:何以為“禮”(情感取向,平等對等)﹔何以為“法”(法制人情,勸善去惡)﹔何以為“報”(公私分明)。總之,對於公權力人情往來,應該嚴格規制﹔而在私人人情交往層面,應根據“禮尚往來”的新禮儀文化的三標准進行判斷,隻要是情感取向的平等對等的人情往來,就是民眾的個人自由。
關於禮尚往來或人情往來中的“何以為報”的問題,很顯然,投私報公或公私之間的利益輸送等做法是不允許的。回報首先應落在情感和情意慰藉方面,或私人層面基於情意的金錢和人力物力的幫助或互助﹔其次,回報亦可以是對那些本來就可以公開和已經公開的信息的溝通、交流和共享——這顯然以相關的信息公開制度為前提﹔或是權限范圍之內的適用於所有人且不違背諸如公正公平等相關程序原則的合法的幫助,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在不違背天理、國法前提下的基於好意的情感取向的施報。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諸如預期、動機、態度等方面的考量因素。制度和法律的完備程度及其實際執行得如何會影響到人們的預期。那麼,如何改變人們面對人情往來的動機、態度和預期呢?這涉及到如下一些方面:倉廩實而知禮節(故要提高公務員和全民的工資收入水平,不必借助於各種不正當灰色收入等)﹔權利明則理直氣壯、公私分明(故要大力加強人權教育,以及諸如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的制度建設和公法建設,則民眾便不必採取偷偷摸摸、低聲下氣等不正當人情往來的方式,而可代之以依法依規行事,或據理依法抗爭)﹔官員權限職責明而依法行政和作為(故要加強包括公務員法等在內的行政法規建設,明確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尤其要維護普通民眾的基本權益),等等。有了這些配套制度安排等,人們就不會對人情往來寄予太多不切實際的額外預期。
在手段方法方面,當然要注重學校教育和新聞傳媒,官方、政府乃至領導人的倡導和示范亦可發揮重要作用。比如,在中小學語文教材中加入有關公私關系辨析或建立在公私分明基礎上的禮儀新風尚方面的文章﹔在有影響力的全國性新聞節目或其他節目中經常播報宣傳有關公務員法等行政法方面的內容,或播放有關人情尋租及其嚴重負面后果或人情尋租入罪等方面的案例節目,或播報宣傳古代官員與百姓之間公私分明而不影響相互間情意的歷史事例等﹔領導人亦可以各種方式大力提倡和示范﹔等等。(羅雲鋒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