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水務局干部符某勝,在河道巡查執法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致使非法採砂行為長期存在,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38萬余元。日前,符某勝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符某勝原任昌江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股股長兼水政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昌江法院一審時,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符某勝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符某勝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符某勝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徐一豪 特約記者謝振安 通訊員薛逢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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