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舟 劉雙平
2013年07月10日07: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記者從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備受關注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日前正式對外公布。據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介紹,這是全國率先對外公布的預防腐敗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干部選拔任用、政府投資腐敗預防,以及“晒三公”、“裸官”等社會關注的問題上都有詳細規定。
被判刑者終身不得擔任國企領導
在干部提拔方面,《條例》規定,經查實存在通過利益輸送取得提拔任用資格的,取消任用資格。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后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啟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針對“裸官”現象,《條例》明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提拔或擔任區、鎮、街黨政正職,不得提拔或擔任市、區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以及權力集中、腐敗行為易發多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晒三公”不及時,嚴重者將開除
對於備受關注的“三公”經費公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和本單位的門戶網站上按規定公開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公民對公開內容提出疑問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說明和解釋。
違反相關規定由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建立領導干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
《條例》指出,針對“領導干部財產異常變動”的情況,預防腐敗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干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與金融、稅務、工商、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等單位的信息系統對接,對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信息的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其財產異常變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同時規定領導干部每年1月要將個人財產、婚姻狀況、子女從業等情況及時進行申報。
《條例》還明確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市場經濟活動﹔以借用為名佔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對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財物﹔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 人民日報 》( 2013年07月1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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