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廣播電視台台長的職務便利,在產品採購、干部任用、人事調動、人事招錄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錢財共計28.42萬元。近日,泰順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28.42萬元,上繳國庫。
張某,今年54歲,泰順人。2005年4月至2011年12月,張某擔任泰順縣廣播電視台台長。案發后,張某主動清退全部涉案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