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29日向媒體通報,該市翁源縣交通運輸局原局長張永斌因受賄罪被審判,由於被告有自首行為,該院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春節前,張永斌在擔任翁源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款的撥付上給予承包商翁源縣某公司副總經理劉某關照,先后三次收受劉某的“感謝費”40萬元人民幣。
當張永斌得知劉某被韶關市人民檢察院調查后,害怕事情敗露,於2012年6月3日攜款40萬元到翁源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庭審時,張永斌當庭聲淚俱下地宣讀了懺悔書,對自己一時貪婪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永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張永斌主動投案,供認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應減輕處罰﹔退清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永斌當庭表示不上訴。(李凌 汪次安 劉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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