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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北京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田立夫

2013年05月27日08: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反腐敗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必須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制度的尊嚴。

  ●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權思想就會失靈,特權行為就無法橫行。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是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証。

  ●反腐敗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習近平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強調,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這一論斷,是深刻總結反腐倡廉建設經驗的科學結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本質要求,指明了今后反腐倡廉建設的基本方向。我們必須採取得力措施,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特權是腐敗產生的重要根源和條件

  所謂腐敗,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以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透過形形色色的腐敗現象可以發現,腐敗的基本軌跡是掌握一定權力的人通過改變公共權力的作用方向和運行規則,使之成為不受約束的特權,謀取不正當的私利。也就是說,特權是腐敗產生的重要根源和條件。在我國長期的封建專制制度下,統治集團既擁有某些不受法律制度約束的特殊權利,也擁有法律制度規定的但實質上不公正的權利。這兩種都是特權的基本形態。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從根本上否定了特權。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中國共產黨,立足於實現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從解放全人類的大視野,主張人類一切權利的平等,反對一切形式的特權。新中國成立之后制定的憲法和法律等各項制度,無不體現了我們黨追求平等、反對特權的思想和精神。幾十年來,盡管我們黨一貫反對特權,但由於傳統思維和習俗的影響,以及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仍有部分領導干部存在“想”特殊的心理,千方百計地把法定之權演變為法外之權,即特權。目前,一些干部的特權思想、特權現象主要表現在:居官位而自傲,自認為言論和行動不受黨紀國法的約束﹔任人唯親,排斥異己﹔開后門,拉關系﹔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以及種種特殊化等。特權現象對現實生活造成多方面的負面影響,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腐敗現象的嚴重滋生和蔓延。

  這就告訴我們,反腐敗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必須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制度的尊嚴。

  還是搞法制靠得住些

  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重在制度建設,是我們黨新時期反腐倡廉建設基本經驗的科學總結。早在上世紀90年代,鄧小平同志就指出,廉政建設“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要“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實踐表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既是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保障。制度好可以使有腐敗之心的人無法腐敗,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潔的錯誤。對於反腐敗來說,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作用。這些年來,正是由於我們堅持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完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預防違紀違法和腐敗行為、保障黨員權利等實體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規,才使反腐倡廉建設領域不斷拓寬、成效不斷顯現。

  為什麼法律制度能夠在反腐倡廉建設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這是由國家管理的一般規律和法制所固有的內在本質決定的。國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依據性。國家管理必須有章可循,而法制就是其可循之章。實現法制化,就能克服人為因素的不確定性和主觀隨意性。二是程序性。國家管理在法的范圍內活動,就能克服管理的隨意性,防止管理者濫用權力。三是規范性。權力具有擴張的特性。隻有依靠法制的規范,才能夠限制權力的擴張,使管理者不至於以權謀私。四是可控制性。法律和制度都具有強制性。依靠法制,既能夠控制被管理者,也能夠控制管理者,防止權力失控。

  法律制度能起到抑制、防范、制約、監督和懲處腐敗行為的作用。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權思想就會失靈,特權行為就無法橫行。因此,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確保一切權力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是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証。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怎樣才能有效防止通過特權進行腐敗呢?最好的辦法,就是習近平同志講的,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加強黨紀國法和正確權力觀教育,破除特權思想。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領導干部隻有增強法律制度意識,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才能自覺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反對和抵制特權。廣大領導干部務必牢記: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一切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法律制度的規定,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保証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絕不能把權力變成謀取個人或少數人私利的工具。對公共權力和法律制度有了正確認識,就有了不搞特權、遠離腐敗的思想基礎。

  加強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防止權力惡性膨脹。反特權、反腐敗的核心是管住權力。為了防止權力的無限擴張演變為特權,必須依照法律制度規定對權力進行規范和制約。而讓權力得到合理、有效的制約,就必須為權力設置合理邊界。為此,應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使權力在既定的范圍和軌道上運行,防止權力的越軌和異化。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減少權力“暗箱操作”。“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一定意義上說,沒有公開就沒有監督。要用好公開這個有力武器,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等各項施政行為公開制度。同時,整合社會監督資源,進一步協調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力量,健全巡視制度,實現有效監督。隻要多管齊下加強監督、“管住”權力,就能夠保証公共權力不被異化為特權,有效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依紀依法嚴懲腐敗,為防止特權作出有效警示。防止權力異化,懲治這一手決不能鬆。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隻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隻有懲處有力才能預防有效,使更多想搞特權和腐敗的人望而卻步,最大限度地減少特權現象、腐敗行為的發生。

  《 人民日報 》( 2013年05月27日 07 版)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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