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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錢交易亂象叢生——中介組織的黑洞

2013年05月16日08:17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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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公証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常被稱為介於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第三組織”。公信力是中介組織的核心要素,然而,近年來,中介組織違法現象層出不窮,甚至成為腐敗的“重災區”。其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驅動和權錢交易,亟待有關部門引起重視。

日前,紹興一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主任張某,站在了越城區法院的被告人席上,他被指控利用實際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宋某等人錢物506450元。日前,紹興市越城區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所退繳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於中介組織來說,公信力猶如生命。但有的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卻在利益驅使下,屢屢違反職業道德和准則,並參與到腐敗的“黑洞”中,走上自砸招牌,自毀前程的不歸路。

亂 筆頭一劃落腰包

王金強,杭州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員,負責標底、預算、審核預算和結算等工作,別看他只是個小人物,卻有不小的能耐。

手中掌握著工程招標標底信息的他,利用工作便利,將標底泄露給他人,還為有關公司減少工程款核減額提供幫助,從中收取巨額賄賂。

一次,長興一家公司分包承建的水電暖工程完工,長興審計局將工程結算工作分派給王金強所在的公司審計。王金強受公司安排審核、審計后,起初核定這個工程應扣除總價款為270余萬元。長興那家公司的負責人立即通過朋友聯系王金強,承諾送“好處費”30萬元,請求王金強將扣減價款降至送審價的15%。王金強當即答應重新審核,核減額為185.0217萬元。

筆頭一劃,神不知鬼不覺,王金強就悄悄進賬2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

其實,王金強干這類事已經熟門熟路。最后,王進強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據了解,目前在我國,涉及中介組織活動的領域缺乏完整的立法規定,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中介組織調節大法,中介組織違法違規,利益大、處罰輕,使得不少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腐敗行為難以得到遏制。

溫州中信公証處公証員李某等人為他人辦理虛假委托公証書,就是其中一例。該公証書致使林女士蒙受180萬元的損失,且其房屋也要被銀行拍賣。據司法局鑒定結果顯示,在公証書上簽字的並非林女士本人。公証處撤銷了該公証書,然而,因為李某並沒有收受錢款,隻能處以警告,處2000元罰款,並停止執業3個月。

我省法律界人士認為,當前,中介組織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具有發現難、偵破難、處理難的特點,助長了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

嘆 公共權力被濫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管理權力逐步下放,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由相應的中介組織來承擔。

但目前,社會中介組織的建設並不健全。突出表現是主體身份不明確,管理權責不清晰,不少中介組織挂靠政府部門,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不少機構至今甚至還是一些職能部門的下屬單位,在人、財、物上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一定領域或地域具有壟斷地位,極易被腐敗行為腐蝕,導致公共權力被濫用。有的退下來的領導在中介組織擔任要職,致使期權發酵。

更嚴重的是,這種聯系,會導致中介組織喪失其公正性,甚至匍匐在權力之下。嘉善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黃曉明在擔任副縣長時,曾在專題會議上討論他弟弟黃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就利用了一份暗藏玄機的土地評估報告。這份報告中的估價對象有錯誤、估價結果嚴重失實。黃曉明利用這份漏洞百出的土地評估報告,作出對他弟弟有利的決定。這些虛假材料証明,最后導致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345余萬元。

事后,做這份土地評估報告的人員卻解釋,因為他很清楚事情的背景,不待“打招呼”,他就揣摩意思,做了這份報告,“否則就別想在這行混了”。

前段時間披露的秦皇島西部垃圾焚燒廠環評也是如此。這一項目得以上馬的重要依據,是一份由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長達數百頁的環評報告。然而,這份環評報告中所附的100份公眾意見調查表是偽造的。“查無此人”的有15人﹔有1人調查時已經死亡﹔離開村子多年的14人也“參與”了調查﹔雖然有 65份調查表與附近村民名字相符,但這些村民從未見過調查表。

當中介組織的公共權力被濫用異化后,背后自然是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而中介組織因為可以在程序上穿上“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有業內人士透露,在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採購中,一些供應商、承包商與採購單位、監管機構人員及招標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互相勾結,通過操縱招投標搞腐敗交易。一些評估、鑒定、拍賣機構,甚至與律師、法官勾結,大肆弄虛作假。

警 堵住黑洞待重拳

韶關市食品總公司原總經理彭獻楨因在改制中大肆侵吞國有資產被判刑。幫助彭獻楨實施這一行為的,是韶關市新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原所長鄧德雄,他收了6萬元后,幫助彭侵吞474.94萬元國有資產。最出格的是,這家公司有一間65.44平方米的門店,時值217.6萬余元,新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給出的評估價僅為14331元,不到原價的1%。

大量案件表明,個別中介組織的違法行為不僅助長、掩蓋腐敗現象,而且造假行為直接影響政府決策,對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市場競爭秩序造成損害,直接引發國有資產流失、安全生產隱患、豆腐渣工程等問題,使得反貪工作的難度、復雜程度大大增加。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提出: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採取適當措施,推動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例如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等,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腐敗,提高公眾對腐敗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的威脅的認識。

這些年,中介組織效率低和壟斷性,使得社會上要求中介組織和職能部門實質性“脫鉤”的呼聲越來越高。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脫鉤的關鍵,是形改神也要改,中介組織要徹底斬斷和相關部門的聯系。但中介組織的很多人員包括法人代表是從部門轉過來,往往維持明斷暗不斷的關系,各家保持著各家的“勢力范圍”,脫鉤的本意大受影響。

此外,相關部門對違法違規中介組織的處罰,因為雙方微妙的關系,往往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今年初,環保部網站公布一份通報,88家環評機構被處罰,其中不乏行內的“大牌”環評單位。然而,對這些機構的處罰僅是行業內批評,既沒有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也沒有人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有專家指出,規范中介組織,必須打破行政保護,根除行業壟斷,讓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真正徹底分離,對那些原先脫胎於政府部門的中介組織,要打破壟斷,參與市場競爭。同時要嚴格管理中介組織的人員,把好執業資格關,從市場准入角度確保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業務和道德素質。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組織違規經營或參與犯罪之懲處力度,對不合格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堅決清除。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林躍勤:針對中介組織的違法行為,我們應採取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司法制裁相結合的組合拳,依據中介組織參與違規違法行為對國家、單位集體或者個人造成的損失情況,按照責任大小由負有責任的中介組織和人員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其中應該加大中介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賠償比例,雙管齊下,來解決中介組織的腐敗難題,這樣中介組織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記者 黃宏)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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