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公安局刑偵大隊原副大隊長王凱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受他人請托,多次索取或收受賄賂。近日,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駁回其上訴。
一審法院認定,2011年2月中旬,吳某某為了將其涉案的兒子提前從看守所釋放出來,找到主辦該案的王凱虎請求幫忙。在索取吳某某2萬元后,2011年3月2日,吳某某的兒子被以在案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予以釋放。
2011年5月3日,王凱虎等人訊問涉嫌窩藏罪的邵某旺、林某等人,王凱虎打電話給被告人陳訓傳通告情況,陳訓傳請求其幫助邵某旺。在此案辦理過程中,王凱虎收受他人賄賂6萬元。2011年6月2日,邵某旺和林某被瓊中公安局執行保証金取保候審釋放。
2011年3月,涉案人員朱某川的父親朱某華,為了感謝主辦案件的王凱虎,將朱某川提前從看守所釋放出來,送給其人民幣2000元。
2012年4月17日,王凱虎辦理被告人羊尾女的丈夫王某福涉嫌盜竊案,先后收受羊尾女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凱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他人錢款人民幣14萬元,非法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2000元,共計人民幣14.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羊尾女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陳訓傳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凱虎犯有期徒刑十年﹔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羊尾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以介紹賄賂罪,判處被告人陳訓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凱虎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訴。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王凱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據此,海南一中院作出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張惠寧通訊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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