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給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違規辦理取保候審並收受賄賂,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副主任莫遠航“落馬”。17日上午,莫遠航涉嫌受賄案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11月,江門市蓬江區紅嶺石場經營者黃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為幫黃某辦理取保候審,該石場股東陳某明、陳某華(均另案處理)向原任中共江門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時任中共河源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的被告人莫遠航賄送人民幣20萬元。黃某被辦理取保候審后,與陳某華、陳某明再次向莫遠航行賄人民幣2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莫遠航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款40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莫遠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當庭予以否認。莫遠航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莫遠航受賄的証據體系中缺乏直接証據,不能証明莫遠航受賄40萬元的事實。此案將擇日宣判。(見習記者 章寧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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