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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院長建議:職務犯罪不論輕重 都應適用財產刑

有效防范犯罪分子案發時轉移財產、刑滿后繼續享用

2013年03月18日09: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人民網北京3月17日電  (記者謝衛群)“當前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處罰金、沒收財產等規定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犯罪的懲治力度。少數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時服刑、刑滿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完善相關法律,實現職務犯罪財產刑的全覆蓋,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

  應勇介紹,職務犯罪是最為突出的腐敗現象之一。近年來,我國對職務犯罪的立法日趨完善,審判實踐中也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的精神。與此同時,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仍較少,導致職務犯罪適用財產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處貪污賄賂罪342人,其中適用財產刑的比例為40%﹔2011年判處278人,適用財產刑的比例為34.9%﹔2012年判處340人,適用財產刑的比例為33.5%。

  我國現行刑法中,對挪用公款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沒有規定財產刑﹔對貪污罪和受賄罪處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沒有規定財產刑﹔對行賄罪隻有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沒有規定財產刑。應勇認為,這種刑罰規定已不符合實際需要。

  “打蛇打七寸!”應勇說,職務犯罪屬於貪利性犯罪,理應更多地適用財產刑。要根據職務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適用不同的財產刑,並加大職務犯罪財產刑的適用范圍,提高幅度,這樣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發時轉移財產、刑滿后繼續享用的現象發生。

  應勇建議對現行刑法的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即不論職務犯罪的輕重均有必要規定相應的財產刑,實現財產刑的“全覆蓋”,以增加違法犯罪成本,從經濟上制裁職務犯罪。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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