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增城市原副市長劉榮照因犯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人民幣。一審宣判后,劉榮照表示是否上訴需要考慮。
姐夫成劉榮照受賄擋箭牌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劉榮照擔任增城市新塘鎮鎮長、增城市荔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增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荔城街黨工委書記及增城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親屬顧某(另案處理)向他人索取人民幣515萬元,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685.9萬元、港幣55.6468萬元、美金1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澳門幣6.06萬元。其中通過顧某以投資入股的形式共受賄707.9萬元人民幣。
一審判決書列舉了劉榮照12宗受賄事實,其中多次收受房地產商的賄款多由其姐夫顧某(另案處理)經手。如2003年1月底,時任新塘鎮鎮長的劉榮照向深圳市順欣房地產公司老板鐘某泉、胡某強提出,以投資入股名義參與土地開發,劉榮照親自擬定土地開發協議。由劉榮照做生意的姐夫顧某與鐘某泉、胡某強簽訂協議后,顧某按劉榮照授意將8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送給順欣公司。2003年8月,順欣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2004年9月,在劉榮照與其姐夫顧某從未參與順欣公司任何經營管理、投資款從未用於投資經營、且項目未產生任何收益的情況下,劉榮照以土地升值但不願繼續投資為借口,向順欣公司索取退股費、投資收益共580萬元。鐘某泉、胡某強通過銀行劃賬,將500萬元分十幾筆劃入劉榮照私人賬戶,並現金退回“入股資金”80萬元。這筆巨額的投資收益,實質上是劉榮照向順欣公司索取的賄賂。
劉榮照及其辯護人提出,顧某沒有歸案,客觀上無法查証劉榮照與顧某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法院審理查明,多名証人証言一致証實劉榮照通過顧某以投資入股的名義介入相關土地收購、開發和整合,他們通過顧某送錢給劉榮照,送錢后亦告知劉榮照。劉榮照在偵查階段亦供認顧某作為其的代言人,受其指使出面與他人合作並接受請托人送給其的收益費。
2004年年底,劉榮照伙同顧某與增城駿杰房地產咨詢服務部的陳某泉(另案處理)商定,由劉榮照象征性出資50萬元,私下與陳某泉共同整合三聯村89畝土地。在陳某泉還沒有完成出資的情況下,荔城街道辦在2005年11月提前向陳某泉名下的房地產咨詢服務部支付了首筆土地整合款252萬元。在陳某泉出資完畢不到兩個月裡,荔城街道辦又支付了第二筆土地整合款1001萬元。以上合計支付人民幣1253萬元。在該89畝土地整合項目尚未獲得實際收益的情況下,陳某泉於2005年8月分3次將150萬元人民幣交給顧某,后又於2009年11月再取款50萬元人民幣交給顧某。劉榮照以顧某投資入股名義實際收受陳某泉賄送的所謂好處費150萬元人民幣。
劉榮照及其辯護人對此提出,以投資入股形式獲取回報不應認定為受賄。法院認為,劉榮照和顧某在不參與任何經營管理的情況下,沒有實際出資,直接索賄及非法收受賄賂﹔或雖有實際出資,但獲取了明顯高於其出資應得收益的高額回報,故對其行為均應認定為受賄。
指控濫用職權罪証據不足
此前開庭時檢方指控,在整合三聯村89畝閑置土地中,荔城街道辦兩次共支付了1253萬元,扣除土地整合成本和其他費用,此舉導致荔城街道辦向私人老板無端支付了不該支付的土地整合款478萬元,給國家帶來了巨額經濟損失,故指控劉榮照犯濫用職權罪。
劉榮照及其辯護人對此提出反對意見。法院審理查明,荔城街道辦就涉案地塊公開挂牌轉讓問題向增城市政府做過請示並得到增城市政府同意,現有証據尚不足以認定劉榮照在土地整合過程中以及荔城街班子聯席會議討論過程中違反程序擅自決定。在整合過程中荔城街沒有實際出資,出售給和黃公司后荔城街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獲得利潤,認定造成重大損失亦証據不足。綜上,法院認為指控劉榮照構成濫用職權罪的相關証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劉榮照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劉榮照犯濫用職權罪不當,法院不予支持。劉榮照向他人索取賄賂,對其索賄部分應從重處罰。劉榮照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劉榮照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人民幣。繼續追繳劉榮照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楊曉梅 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