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2月26日宣判,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梁安因受賄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防城港市中級法院於2012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梁安受賄案。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梁安在擔任防城港市住建委副主任、建規委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在審批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利用分管規劃行政許可等工作便利,以幫助加快審批流程、取得規劃手續、調整容積率等形式為房地產開發商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查明,梁安先后非法收受賄賂20次,累計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72萬元及價值逾9萬元的房屋一套,其中54萬元為索賄所得。其受賄地點或在茶座,或在酒店,或在路邊,甚至被告所在單位停車場、辦公室等地。
法院認為,梁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錢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某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梁安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前述判決。(吳浩東 廖家勝 李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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